地方志书质量标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书,确保质量,发挥地方志书存史、咨政、育人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主要包括政治、资料、体例、内容、记述、行文、出版标准。

  志书质量的总体要求:观点正确,资料翔实,体例严谨,

  记述清楚,特色鲜明,文风端正,印制规范。

  第三条 本标准是衡量地方志书质量合格与否的基本尺度,提倡在遵循本标准前提下的不断创新。

  第二章 政治标准

  第四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正确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以及前进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体现社会主义时代精神风貌。

  第六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重要史实和重大历史事件的记述,与中共中央有关决议、决定精神相一致。

  第七条 志书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 资料标准

  第八条 资料丰富、多样,运用文字、口述、实物等多种资料。

  第九条 资料真实、准确。资料经过鉴别、考证、核实,时间、地点、人物(单位)、事实、数据等准确。

  第十条 资料全面、系统。 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人物等资料齐全。

  反映事物发生、发展、演变过程的阶段性资料连贯。人、事、物、时间、地点、事件经过等要素齐全。

  第十一条 资料具有代表性、权威性。注重运用第一手资料和原始资料。

  第十二条 资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 体例标准

  第十三条 体例适合内容记述的要求,科学、规范、严谨。

  第十四条 述、记、志、传、图、表、录等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

  (一)述。 根据志种和内容层次的不同,合理设置,概述全貌、轨迹、特点。

  (二)记。大事记选录大事得当,重要事项不漏,时间、地点、人物(单位)、经过、结果等要素齐备。 专记因事制宜设置,选题严格,数量适度,内容有深度。

  (三)志。门类设置合理,纵述史实把握事物发端、演变和现状(或结果),反映事物发展变化的基本情况,不缺失本地的主要事物、事物的主要方面和事物发展的重要阶段。

  (四)传。生不立传。立传人物为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者,以及本籍人物在外地有重大影响者。

  (五)图。地图、照片的选用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的规定。内容注重典型性、资料性,从不同角度反映不同时期的情况。照片无广告色彩。

  (六)表。 要素齐全,内容准确,制作规范,与正文不简单重复。

  (七)录。 附录的原始文献、奇闻轶事、补遗考订等资料具有存史价值。

  第五章 内容标准

  第十五条 内容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分类,总体上反映区域内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和现状。

  第十六条 内容全面、客观、系统,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

  记述建置、自然环境、资源、人口等内容。

  记述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环境保护、交通、邮政电信、能源、水利等内容。

  记述农业、工业、商贸、旅游、服务、金融、经济管理等内容。

  记述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安司法、军事等内容。

  记述教育、科学技术、社会科学、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等内容。

  记述社会组织、民族、宗教、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风俗、方言、人民生活等内容。

  记述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各界人物。

  第十七条 反映基本地情详略得当,有宏观、微观等不同层面的内容,不缺失反映事物特征的典型内容,不以部门内容代替行业、事业内容。

  第十八条 内容重点突出,时代、地方、专业特色突出,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特色突出。

  第十九条 各分志、各部类之间比重恰当,经济、人文与民生并重。

  第六章 记述标准

  第二十条 区域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

  交待背景、分析对比、与本区域外的交流与联系等内容,不视为越境而书。

  第二十一条 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注意对前志进行拾遗补缺、纠讹正误。

  第二十二条 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述”体中的必要议论适度,不空泛。

  第二十三条 志书中同一名称、数字、时间、度量衡、术语的表述,以及同一事物的基本事实,前后一致。

  第二十四条 避免内容记述的机械重复。需要交叉记述的事物,从不同角度记述,或此详彼略,或用互见法。

  第二十五条 类目的升格或降格,使用适度,层次合理,不影响志书结构的科学性、整体性。

  第二十六条 记述有重大影响人物,已故者立传,各界代表人物作简介,领导干部、英模、高级技术人员等列表。

  立传人物记述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迹、个性特征、社会评价等,准确、客观、公允。简介人物略记人物履历及主要事迹,不面面俱到。列表人物表项齐备,要素不缺。

  第二十七条 以事系人,人随事出。

  第七章 行文标准

  第二十八条 志书的记述,一律采用规范的语体文。除引用历史文献外,不用文言文、文白相夹的半文言文、方言、土语、俗语和口头语等。

  第二十九条 志书语言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做到修辞精当,逻辑严密。

  第三十条 行文杜绝假话、大话、空话和套话,做到言之有物,言必有据,实事求是,准确清晰。

  第三十一条 入志的史料,如人名、地名、时间、数据、图表、引文等,务必考核清楚,必要时应注明其出处。对古地名,要注明今地名。对记述的乡、镇、、庄、里弄、街道等,应在其前写明所在的市县、市区名。

  第三十二条 运用规范的现代语文体。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体裁与写法。

  第三十三条 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从第三人称角度记述,不用第一人称。

  第三十四条 使用规范汉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

  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适当;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评价词语;不用模糊、空泛词句。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

  第三十五条 没有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的提法和内涵等。不乱改乱编名家名言。

  第三十六条 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需要使用简称的,第一次出现时括注于全称之后。简称概念准确,不产生歧义。

  第三十七条 不同时期的国家、团体、机构 、职务等名称,均以当时为准,不用今称。历史朝代名称,一律使用规范的通称,以新版《辞海》附录的《中国历史纪年表》为准。

  涉台用语,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地名使用各级政府审定的标准地名。

  历史地名使用当时名称,并括注志书下限时名称。

  涉及其他行政区域名称的,其行政隶属关系明确。

  第三十九条 跨区域的山脉、河流、湖泊、水库、公路、铁路、航线、文物古迹、重大事故、重大事件等,其名称和数据以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十条 人物直书姓名,不冠褒贬词语,不在姓名后加身份词;必须说明身份时,首次出现时姓名前冠以职务、职称。外国人名首次出现,括注外文原名。

  第四十一条 译名准确。外国国名和常见的地名、人名、党派、政府机构、报刊等译名,以新华通讯社译名为准。新华通讯社没有译名的,首次使用译名时括注外文全称。

  第四十二条 生物、矿物名称,使用学名。记述自然资源涉及本地生物名称的,首次出现时采用二名法,括注本地俗名。

  第四十三条 表格包括表序、表题、表体和必要的表注等。表题的时间、范围、主体内容和表格性质等要素齐全。全书表格按篇章节顺序和表格顺序统一编号排列,表格样式全书统一。

  第四十四条 地图采用测绘部门绘制或者审定的地图。重要地理信息数据采用测绘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文中图按篇章节顺序和图的顺序统一编号排列。

  第四十五条 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主体突出,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当时职务等。没有损害人物形象的画面。

  第四十六条 统计数据的使用,符合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数据的定义、含义、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等清楚、准确,不错用、滥用。

  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统计部门没有统计的,采用业务主管部门的统计数据。

  第四十七条 注释符合学术规范,要素齐备,便于查找原文。注释形式全书统一。

  引文和重要资料来源注明出处。

  第四十八条 数字、量和单位、标点符号的用法统一,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行文用字,一律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依据,使用标准的简化汉字,不得使用已停用的简化汉字和生造字。

  第五十条 行文所用标点符号,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1996年6月1日实施的《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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