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主要功能归类”等于“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
多功能机器或组合机器归类的主要原则常被归结为“按主要功能归类”,即第十六类注释三之谓“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英版原文之“to be classified as if consisting only of that component or as being that machine which performs the principal function”,以及台译“按其主要功能之組件或機器,歸入應列之節”。

“按主要功能归类”与“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虽常被视作等同的概念,但实际却并非总是如此,尤其是对一些具有多种用途的多功能/组合机器(注:本文所称“用途”指机器加工对象的材质)。这主要是因为第八十四章部分品目条文的构成不仅包含机器的“功能”,亦包括其“用途”乃至其他属性(例如,机床)。在此类场合仅考虑机器的“主要功能”与考虑整个“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往往会得出完全不同的归类结论。

例如,对于具有开卷、矫平、送料三种功能,并同时可加工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与金属/非金属复合材料的多功能/组合机器,如果仅考虑其主要功能矫平,就可能得出归入品目84.62(加工金属的弯曲、折叠、矫直、矫平、剪切、冲孔或开槽机床)的奇怪结论。(注:为展开讨论,假设该机器的功能以矫平为主,而设计用途无主次之分)
但在严格遵循第十六类注释三“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的场合,则应认为整台机器中的矫平部分构成了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而该部分本身又属于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多用途机器,故当进一步适用第八十四章注释七,将整台机器按没有哪一种用途是主要用途的多用途机器归入品目84.79。

由此可见,“按具有主要功能的机器归类”并不完全同于“按主要功能归类”,更不同于“归入列有主要功能的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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