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众沃(北京)公司与兰塞姆斯公司国际货物买卖案 诉讼时效之争

2013年6月,德事隆公司(JacobsenDivisionofTextronInc.)(兰塞姆斯公司的母公司,)与中农众沃生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简称,中农众沃(北京)公司)达成《国际经销商协议》,约定中农众沃(北京)公司接受委任成为德事隆公司的非独家经销商,双方在该协议下是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兰塞姆斯公司与中农众沃(北京)公司于同月达成《附属验收文件》及三项附件,约定了兰塞姆斯公司向经销商中农公司销售货物的若干事项。《附属验收文件》正文约定:1.一经签订此份文件,即视为双方以《国际经销商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达成合同关系。除了在该《附属验收文件》中另行写明之外,《国际经销商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都将参照适用,《附属验收文件》中的条款将优先于《国际经销商协议》

《附属验收文件》约定适用英国法。《国际经销商协议》的附录E第11条中明确约定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程度上,因本协议涵盖的交易所引起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任何合同违约的诉讼,必须不晚于诉因产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提起。同时约定适用美国北卡罗莱纳州的法律。

2019年1月10日,兰塞姆斯公司诉讼到法院,要求中农众沃(北京)公司支付货款,中农众沃(北京)公司称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要求驳回兰塞姆斯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

《附属验收文件》是约束原告与被告的协议,且对诉讼时效没有特别约定,故此适用英国法的6年或12年的诉讼时效,原告起诉在诉讼时效内。

律师观点:

因《附属验收文件》及三项附件已经约定,《国际经销商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和条件都将参照适用,除非有冲突。但是如果《国际经销商协议》的适用法条款与时效约定条款,是独立的,笔者认为,在时效的适用上应该适用“12个月”的约定,因为该条款在《附属验收文件》中没有类似的约定,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问题。

关于约定时效的问题,在英国法下是允许合同双方约定短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因为6年或12年的诉讼时效过长,被告如果没有预先作出准备,6年后或12年后被原告起诉会措手不及,什么证据可能都没保留。所有越来越多适用英国法的合约会约定一条更短的索赔时效,而且存在着大量的案例,如Lazenby v Mcnicholas(1995)2 Lloyd`s Rep ;Ocean Chemical v .Exnor(2000)Lloyd`s Rep;Forest v Glasser (2006)Lloyd`s R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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