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记录可以代替纸质记录吗?

能不能用电子记录代替纸质记录?

这是很多检测机构困惑的问题,甚至有些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不认可电子版的原始记录,要求原始记录一定要手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电子记录是可以完全代替纸质记录的,之所以不少人顾虑重重,是由于对相关规范和标准理解得还不到位,其实《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通用要求》(RB/T214-2017)中关于电子记录已经规定得非常明确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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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RB/T214-2017中直接关于记录的条款,为4.5.11“记录控制”,该条款的“条文释义”中规定的有:

a.记录可存于不同媒体上,包括纸质、电子和电磁等方式;

b.所有记录的存放条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与纸质媒体同等措施,并加以保护及备份,防止未经授权的侵入及修改,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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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T214-2017中其他相关的条款还有:

(1)4.5.3文件控制

该条款的“条文释义”中规定的有:文件可承载在各种载体上,可以是数字存储设施(如光盘、硬盘等),或是模拟设备(如磁带、录像带或磁带机),还可以采用微缩胶片、纸张、相纸等,还可以是以上媒体的组合。

(2)4.1.5 保密

该条款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客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求。

这一条款要求以电子媒体技术存储数据和结果的,应有程序保证传输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3)4.5.16数据信息管理

这一条款要求对所有媒介上的数据予以保护,当运用计算机或信息化系统对检测数据采集、记录、处理、传输、存储时,应制定措施保证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和保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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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可见,电子记录是完全可以代替纸质记录的,而且记录的电子化、无纸化必定是一个趋势,国家也颁布了电子签名法,更加保障了电子记录的实施。但有些高风险领域的检测机构,比如接受监督检查较多的生态环境检测机构,还是担心电子记录不被允许,其实完全可以放心,《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补充要求》中关于电子记录有了更具体明确的规定,具体体现在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其中第十六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及时记录样品采集、现场测试、样品运输和保存、样品制备、分析测试等监测全过程的技术活动,保证记录信息的充分性、原始性和规范性,能够再现监测全过程。所有对记录的更改(包括电子记录)实现全程留痕。监测活动中由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完整保存,电子介质存储的记录应采取适当措施备份保存,保证可追溯和可读取,以防止记录丢失、失效或篡改”。

第十八条规定:“使用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时,对于系统无法直接采集的数据,应以纸质或电子介质的形式予以完整保存,并能实现系统对这类记录的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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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这里,想必各位已经看明白了,就是记录的关键不在于介质,而在于管理,无论是纸质记录还是电子记录,我归纳了一下,一定要保证“六性”:即原始性、充分性、规范性、可追溯性、安全性、保密性。有了这六性,机构就可以“六六大顺”,如何做到这六性呢?且听我下篇文章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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