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有哪些补偿费你知道吗?

来源/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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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但需要给予补偿,即征地补偿费。那么补偿费有哪些?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此,征地补偿费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即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2)安置补助费,是指为了维持和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日常生活,国家所给予的补助费用;(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即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种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例如住宅、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费和恢复费,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4)青苗补偿费,是指对于农作物正处于生长期尚未收获,因征收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导致农作物不能收获而给农民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5)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6)其他补偿费,即因征收土地给被征收土地单位和个人造成的其他方面损失而支付的费用,如水利设施恢复费、误工费、搬迁费、基础设施恢复费等。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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