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接触限由来

最早的职业卫生标准,国家建设委员会、卫生部于1956年3月20日批准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标准101—56) 其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作为附录列出,总数为53项。这些限值主要来源是从苏联翻译过来的。

1962年,卫生部主编、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国标建(GBJ)1-62],此标准共计列出92项最高容许浓度值,其中仅几项农药标准值是根据我国自己的研究成果为依据制定的,其余均系引进前苏联的数据。

1979年,颁布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列出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120项,其中有毒物质111项,生产性粉尘9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拆分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两个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也逐步引入了加权概念,少量的保留了最高容许浓度

2007年又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拆分为两个标准。

其实依据《职业卫生标准制定指南 第1部分:工作场所化学物质职业接触限值GBZ210.1》,只有“具有明显刺激、空息或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可导致严重急性损害的化学物质则只需制定最高容许浓度”。

一般的物质均应制定时间加权平均浓度(PCTWA),还有部分需要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T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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