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仍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属于特殊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仍继续在单位工作的,属于特殊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退休年龄不能被推定为劳动行为能力完全丧失的年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虽然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劳动关系终止权,但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到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否则不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合同并未终止,双方之间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性质仍为劳动关系,只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否则用人单位可以随时终止用工关系,这些人的权益无法保障,纳入劳动关系处理,才符合劳动法立法宗旨和客观事实。
本案中,李某在新虹利公司工作多年,已跨越其法定退休年龄,李某提供劳务、新虹利公司用工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未有证据表明李某已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李某与新虹利公司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5民终7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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