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历时10年的40万美金投资款,官司赢了!

案情描述
2007年,原告蔡女士通过其银行理财经理罗某介绍,认识了外籍人士被告谢先生,得知被告谢先生在金融投资领域工作多年,有着丰富的海外金融投资经验和人脉投资渠道,基于对被告谢先生的信任,原告蔡女士认购了被告谢先生公司名下A公司25万美元的股权,认购期限为2007-2011年。2010年,被告称由于投资环境变化,原告的投资款已经难以拿回。在原告的催讨下,被告向原告承诺:原告投资款及承诺回报共40万美金由其名下另一家B公司负责清偿,被告谢先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直至2016年原告谢女士仍然未收到任何款项,被告不断找借口搪塞,从2010年至2016年,被告谢先生多次承诺原告谢女士承诺还款并出具了还款计划,由B公司负责清偿原告40万美元,但B公司始终未进行清偿,原告无计可施。我所周宇龙、周紫薇律师接受原告蔡女士的委托,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成功赢得了诉讼!


办案经过
我所周宇龙、周紫薇律师代理此案后,发现本案涉及的保证期间已经快要到期,而由于本案中原告所签署的投资合同均系英文,根据举证规则必须由法院认可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本案的时间跨度大,根据当年的外汇规定,需要翻找数人多年前的转帐凭证,工作量极大,且时间紧迫。
在理清了诉讼思路后,周宇龙、周紫薇律师在短时间内积极取证,顺利确保本案未过时效。在本案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佯装不懂中文,其签署的所有还款文件均系迫于原告的威胁,且自己看不懂这些还款文件。面对被告的说辞,代理律师进行了一系列举证质证,联系证人,终于证明了被告其实精通中文,拆穿了他的谎言,他所签署的保证合同也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谢先生作为连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办案结果
此案经过半年左右的诉讼时间,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谢先生10日内支付原告谢女士40万美金及逾期利息损失,谢女士从2007年开始的投资项目终于顺利结束。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感言
本案作为一个典型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我所律师第一时间找到对原告有利的证据,成功帮原告追回了近10年的投资款项。像此类保证合同纠纷,需要特别注意其是否超过了保证期间,以免不受法律的保护。作为连带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其保证责任不同于一般保证,保证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更应当慎重。

文案:张静静
编辑:朱秋月
审核:周紫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