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标准的新近变化

国家的权力连着责任。
柏拉图曾说,“如果某人管理人类所有的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正义”。
我国《国家赔偿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实施国家赔偿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在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
可以说,国家治理的现代化催生了国家责任,而国家责任的建立又反映照着现代国家的诞生。国家责任的集中突显,就在于国家赔偿制度上。
而国家赔偿其中一个要点:就在于赔偿的数额和标准(其他要点以后有机会再谈),这也是本文的落脚点。
一、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和计算标准
这一部分引用现行《国家赔偿法》法条原文,一目了然:

基于上述条文,引出本文重点关注的国家赔偿标准:
第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
第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和标准。
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的新近变化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查询国家统计局官方资料——《中国统计年鉴-2019》:
(2010-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及增速图示
国家统计局5月19日公布2020年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
2020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379元(每日373.10元),比上年增长7.6%,增速比上年回落2.2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5.2%。
最高人民法院于5月20日下发通知:
公布了自2021年5月20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373.10元。
从上述数据可以知道: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从2010年至今一直保持绝对值不断增加、增速平均保持在10%左右;
2、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与社会经济增长保持密切联系,呈正相关的关系;
3、受疫情影响,2020年度增速为近10年最低,但绝对值仍在增加。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的新近变化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我国经历了从不赔到赔的变化。
不赔已经成为历史。本文主要针对国家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后的标准变化。这部分内容主要涉及两个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我认为,随着经济状况的发展和人民对于幸福生活的渴望程度的增强,已经失效的35%的最高限比例(14年解释)和现行的(2021年解释)一般酌定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标准都明显过低,实际上是不能满足国家赔偿案件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事实上这一上限也是一再被突破,笔者搜集到许多实际数据可以支持:
(1)张氏叔侄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30余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占比69%;
(2)呼格吉勒图案 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0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占比95%;
(3)念斌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6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5万元,占比86%;
(4)陈满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8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90万元,占比49%;
(5)聂树斌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13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30万元,占比100%;
(6)刘忠林案中,人身自由赔偿金、 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26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97万元,占比75%;
(7)张玉环自由权损害金额339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额157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占比46.3%。
(8)吴春红人身自由赔偿金19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占比61.85%。
结  语
国家的权力连着责任。
如柏拉图所言,“如果某人管理人类所有的事务可以不承担责任,那么就必然产生傲慢和正义”。人民不指望国家秋毫无犯,但不能原谅国家侵权不赔;人民可以理解执法、司法发生错误的可能,但不能容忍国家有错不认、知错不赔、持错不纠。既然古今中外没有任何权力能确保绝对公平正义,那么就必须树立“有权力就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责任原则,通过制度性安排,正视权力侵害的客观性、不可回避性和不可选择性,承担公权力侵害的责任后果。
关联资料:
1、《中国统计年鉴-2019》;
2、正确处理当前《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若干关系
3、国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4、冤案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适当增加
5、刘竹梅 王振宇 苏戈 | 《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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