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标准对照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
序号 标准名称 条款 内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1.2条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3.1.4条
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该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类别确定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4条丁、戊类储有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条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3.2.2条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而积不大于1000 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2.9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3.2.11条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 房(仓库)的屋项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除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内类条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项承重构件:2.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项承重构件:
3.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3.5员工宿含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井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 3.3.9条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 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注:1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房之间及与戊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3.4.1条仓库的防火间距 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面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 3.4.2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化地点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3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1000)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3.4.12条
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何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7.1条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7.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 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大于100 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而积不大于250 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 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 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寸,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类液体折算。
2.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至相邻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3.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问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的固定项储罐区或半器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4.2.1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浮项储罐区或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储罐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6.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握,当单罐容量不大于50m?,总容量不大于200m'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7.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 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 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42.2条
3.两排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向赶不应小于3m.
4.当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项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6D.
5.地上式储罐同时设m波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如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休火灾的泡沫火火设施时,储球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0.4D,
6.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当单罐容量大于100m'时,儲罐之间的防火问距不应小于5m:当单罐容显不大于100m2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2.5条甲、 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不大于1000m’且闪点大于120C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 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最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事: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罐璧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商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第3页共42页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0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f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高装置。
《建筑设计火防规范》GB s0016 2014第 4.4.2 条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4.4.3条液化石油 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泵与储罐之间的距离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 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 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2.9条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内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3.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队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建筑内的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井应能自行关闭。
5.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虽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2.10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5
1.栏杆扶 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1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润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而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8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6.5.1条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除 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自动开启:
5.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7.1.3 条 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高层厂房, 古地面积大于3000m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问距不宜大于80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7.1.8条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转弯 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 -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7.2.4 厂房、 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7.3.1条 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 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1.4条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内的储罐应设移动水枪或固定水冷却设施。高度大于15m或单罐容量大于2000立方米的甲,乙、丙类液体
地上储罐,宜采用固定水冷却设施。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1.5 总容积大于50m'或单罐容积大于20m’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水冷却设施,埋地的液化石油条气储罐可不设置固定喷水冷却装置、总容积不大于50立方米 或单罐容积不大于2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应设置移动式水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14第8.4.3条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9.3.2条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第10.1.5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公共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10.3.1条|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第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 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CB50160 2008 (储罐、电气)
GB50160- 2008第6.2.2条 可燃液体的储罐宜设自动脱水器,并应设液位计和高液位报警器,必要时可设自动联锁切断.
GB50160 - 2008第5.7.7条 可燃液体 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
GB50160- 2008第6.2.4条 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
GB50160- 2008第6.2.1条 设有事故存液池的罐组应设导液管(沟),使溢漏液体能顺利地流出罐组并自流入存液池内:
GB50160- 2008 第6.2.19条 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GB50160- 2008 第6.2.22条 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的措施。
GB50160- 2008 第6.2.24条 储罐的进料管应从罐体下部接入:若必须从上部接入,宜延伸至距罐底 200mm处。
GB50160-2008 第6.2.25 条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GB50160-2008 第7.1.4条 永久性的地上、 地下管道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G850160-2008第7.2.1条 可燃液体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
GB50160-2008第7.2.4条 可 燃液体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领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
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
GB50160-2008 第7.2.11条 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GB50160-2008 第7.2.14条 当可燃液体容器内可能存在空气时,其入口管应从容器下部接入:若必须从 上部接入,宜延仲至距容器底200mm处
GB50160- 2008 第9.2.3 条 甲B、 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项罐,当项板厚度小于4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G850160-2008 第9.2.4条 可燃液体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应采用铠装电缆或钢管配线,电缆外皮或配线钢管 与罐体应作电气连接。
GB50160-2008 第9.3.1条 对爆炸、 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GB50160 2008 第9.3.2条 可 燃液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水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三《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 -2005
GB 50351-2005 第3.1.2条 防火堤、 防护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且必须密实、闭合
GB 50351-2005 第3.1.3条 进出 储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宜从防火堤、防护墙项部跨越或从地面以下穿过。当必须穿过防火堤、防护墙时,应设置套管并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也可采用固定短管且两端采用软管密封连接的形式,
GB 50351-2005 第3.1.5条 每一储罐组的防火堤、防护墙应设置不少于2处 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防火堤内侧高度大于等于1.5 m时应在两个人行路步或坡道之间增设踏步或逃逸爬梯。隔堤、隔墙亦应设人行路步或坡道。
GB 50351-2005 第3.3.7条 储罐组内应设置集水设施, 并设置可控制开闭的排水设施
GB 50351-2005 第4.2.1条 防火堤堤 身必须密实、不渗漏
GB 50351. 2005 第4.2.3条 防火堤及防护墙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的间距应根据建筑材料、气候特点和地质条件按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确定。
2.变形缝縫宽宜为30- 50mm,采用非燃烧的柔性材料填充或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
3.变形缝不应设在防火堤及防护墙的交叉处或转角处
GB 50351-2005 第4.2.5条 防火堤内侧喷涂隔热防火涂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涂层的抗压强度不应低于1. 5 MPa,与混凝土的粘结强度不应小于0.15M Pa,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冻融实验15次强度无变化
2.防火涂层应耐雨水冲刷并能适应潮湿工作环境。
GB 50351-2005 第4.2.7条 钢筋混凝上防火堤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堤身及基础底板的厚度应由强度及稳定性计算确定不应小于200mm,
2.受 力钢筋应由强度计算确定并满足下列耍求:
1) .钢筋混凝土防火堤应双向双面配筋:竖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水平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0 mm:钢筋问距不宜大于200mm 2).竖向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基础底板受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当有垫层时不应小于40mm,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
3).提身的最小配筋率和耐久性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上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0)执行。
GB 50351-2005 第4.2.11 隔堤、隔墙的构造应符合: 钢筋混凝土装堤、隔墙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可按构造配单层钢筋网。
GB 50351- 2005 第5.1.1条 防火堤设计应按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堤内满液工况荷战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在7度及7度以上地区,应进行地展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计算。
四《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 -2012
GB50187-2012 第3.0.1厂 址选择应符合国家的工业布局、城镇(乡)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的要求
GB50187-2012 第5.1.2 总平面布置应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布置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符合生产流程、 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采用联合,集中、多层布置:
2.应按企业规模和功能分区,合理地确定通道宽度:
3.厂区功能分区及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形宜规整:
4.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
GB50187-2012 第5.1.3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 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理布置。并应与远期工程合理衔接:
2.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 区外,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 工期间隔很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3.预留发展用地除应满足生产设施发展用地外,还应预留辅助生产。动力公用、交通运输、仓储及管线等设施的发展用地。
GB50187- 2012 第6.4.1 企业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安全和施工的要求:
2.应有利于功能分区 和街区的划分:
3.道路的走向宜与区内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并应呈环行布置:
4.应与竖向设计相协调,应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5.与厂外进路应连接方便、短捷:
6.洁净厂房周围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清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设置,有困难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GB50187-2012 第5.1.10条 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50016等有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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