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别签!补偿协议上只有村公章损失二百万!

大家在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有没有遇到过只盖着本村公章的合同?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接到过很多遇到这类合同的咨询电话,史律师整理了一些资料后就这个问题给出了回答:

如果与拆迁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上只有本村的公章显然是不合法的,拆迁房屋应该由房屋所有人和拆迁部门签字或盖章,而不是由村委会盖章,如果有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拒绝签署协议,并保留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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