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一般情况下,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账务上如何处理,都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条件,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政策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这是不是最佳选择呢?我们接着看: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也就是说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发生的支出属于研发支出,也无法享受到加计扣除政策,所以企业应谨慎使用不征税收入政策。
如果一次性取得的补助金额较大,且符合不征税条件,出于对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资金时间价值的考虑,可以考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徐老师建议:如果金额不大,大家就不要再纠结这个问题了,直接作为征税收入处理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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