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以劳务之名行贿赂之实
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
作者:《纪检监察办案实务指南》编写组
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作者:高建 朱兴亚 戴奎 黄雀艳 编著
如何认定以劳务之名行贿赂之实
【典型案例】
2006年至2012年,马某某在担任某州水务局水利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借用某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分站的相关证书,为多家公司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后利用职权对其所编制的报告书进行审查和提请审批。其编制的报告,未经专家评审等法定程序即获得批复,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0余万元。
【分歧意见】
本案对马某某与请托人按市场价达成协议、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马某某在业余时间为多家公司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主要是凭借自己的专业技能,且按市场价收取劳务报酬,此行为虽构成违纪和职务违法,但不构成受贿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等材料是相关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请托人将报告书交由马某某编制的主观目的是希望通过其职权获取批复,在申请行为与行政批复行为中非法增设“经济纽带”可以提高获得批复的概率。
编制报告的行为是以假乱真的“障眼法”,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达成了权钱交易的合意,收受的财物与职务行为之间具有了对价关系,所以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金额便是给付的财物金额。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推进,腐败行为早已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为此绞尽脑汁地寻找法律的模糊地带,逐渐将以权钱交易为核心的受贿犯罪行为隐形变异,以致于罪与非罪的争论愈发激烈,罪刑法定原则受到挑战。
立足案件事实与纪法规范并对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精准判断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纪法意识、纪法思维、纪法素养,也是规范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信赖利益的重要保障。
一、没有提供劳务而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
《刑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4集,总第51集,407号)方俊受贿案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以“劳务报酬”为名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受贿。
具体裁判规则为:1.国家工作人员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还是利用个人技术换取报酬;2.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3.接受的财物是否与提供的服务等值。
本案中,马某某因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请托人提出利用马某某的职权获取批复的同时也要求其提供编制报告服务,并且马某某收受的报酬未明显超过市场价格,权钱交易与购买服务相互交织,难以通过上述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认定马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以及受贿金额。
二、提供了劳务但存在职务帮助行为也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即行受贿双方收送财物行为的主观目的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帮助行为为请托人谋求利益,收送财物行为之间夹杂的中间行为是为了给权钱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实践中,应通过分析中间行为是否具有职权性,剖析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主观故意。
在以劳务行为为中间行为的受贿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往往将给付的全部财物或部分财物说成是劳务行为的对价,即报酬,致使言辞证据缺乏有罪证明或者证明力不足,行受贿双方的主观故意难以对合、不能完整反映。认定劳务行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必须结合客观证据多角度综合分析,排除合理怀疑。
一是主体不适格且存在制约关系。劳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具备履约能力,这是民事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规定(水利部令第24号,1995年05月30日施行,2005年7月8日、2017年12月22日修改),“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报告书的受托方必须通过考核获取技术职称之后方能接受他人委托。因工作原因积累了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但没有接受培训与考核,不能接受委托编制相关报告书。
本案的马某某显然属于没有接受专业培训的一类,不是适格的报告书编制主体。
另外,马某某是水务局水利科负责人,审核请托人申报的报告书是其职责之一,也即请托人是马某某的管理服务对象,双方存在制约关系,在委托与受托编制报告书的民事关系中双方是不平等的主体。
二是个人技术不具有不可替代性且服务无价值。因马某某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在当地又有适格的主体可以承接该业务,从专业角度而言,委托人可以委托其他适格主体编制报告书。
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单位不得出借相关证书,本案中,马某某借用其他单位资格证书编制报告书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其提供的服务因违法而无价值,编制的报告书当然不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
无价值的服务违背民事关系中委托人的利益需求,由此反映请托人给付财物的主观故意并非获得劳务成果,而是通过马某某的职务帮助行为违规获取批复。
三是以合法行为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委托人对马某某不具备编制报告书的能力是知情的,而仍然愿意继续委托马某某并足额支付报酬,是基于职务行为的不可替代性,委托马某某编制报告书就能保证水土保持方案能够顺利通过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另外,马某某明知方案审批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却未经专家评审等规定程序帮助请托人获取批复,其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反映了马某某收取财物行为的主观故意是帮助请托人获取批复。
至于马某某提出的利用业务时间完成报告书的编制工作,这只是马某某编制报告书的时间,不能否定其利用职权为委托人提供了帮助。
三、劳务与职务行为交织案件的入罪要点
在劳务行为及职务行为交织的受贿案件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分析劳务行为是否与职务行为交织,从而进行入罪评价:
一是履约双方及其特定关系人之间有无制约或隶属关系;二是劳务关系是否因个人技术等其它正当条件的优势而形成;三是受托方是否确实提供了有关服务及服务价值的大小;四是给付的财物与提供的服务是否等值;五是服务内容是否包含不正当目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