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伟 马淑琴 | 论康德的法权概念
摘要:康德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使近代世俗的自然法权提升到了先验的理性法权的水平。这一先验的理性法权概念呈现为三个环节,即可能的法权根据(唯一的自由法权)、现实的法权行为(具体的获得法权)和必然的法权状态(普遍的公共法权),其中,每个环节都是一个整体,构成了“全息式”的先验理性法权体系,它成为人们进一步思考现代法权概念所无法回避的一个“永恒的问题”。
关键词:法权; 自由任意; 理智占有; 国家公民制度; 实践理性






参考文献
[1] 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7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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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康德充分意识到了“法权概念是一个纯粹的、却被建立在实践(出现于经验之中的事例上的运用)上面的概念”,因此在法权形而上学体系的划分上,他主张纯粹性的法权体系,即“属于先天地拟定的体系的那些法权”,应放在正文中;而“与特殊的经验事例相关的那些法权”,即经验性的法权实践则应放在附解中。参阅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2(1)依据人们“获得某种外在的东西的方式”,康德把私人法权划分为物品法权、人身法权和采用物的形式的人身法权,只是这里我们主要分析表现在物品法权中的法权行为。参阅李秋零主编:《康德著作全集(第六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8页。
3(1)比如,目前太空法规定地球以外的所有星球是世界上所有的国家所共有的,这个共有就是一种源始的共同占有。参阅朱高正:《朱高正讲康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7-98页。
4(1)其实,康德关于“公共正义”的区分采取的是其《纯粹理性批判》中的模态范畴的三分法,而他关于分配正义主要是从“人类平等的价值”来理解的。参阅(美)塞缪尔·弗莱施哈克尔:《分配正义简史》,吴万伟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10年版,第94-10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