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如何分割?


感情没了,财产还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该分割的还是要分割。在这些财产中,房产是名副其实的“香饽饽”,到底是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免唇枪舌战一番进行争夺。
现实生活中,婚前买房是常见的现象。那么,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且所有权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个人名下的,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该情形现行的民法典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此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相应规定),即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优先,无法协商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登记一方需补偿另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当然,尚未偿还完毕的贷款,属于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另外,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限制条件颇多,若一项情形不符,便不能适用该条款。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1]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关于房产的性质,有观点称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財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完全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一方个人婚前财产都是不对的,法院分割时应当注意保护平衡多方利益[2]。

案例解析
下面通过一则案件,看看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案情简介
李某与范某结婚后,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范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不准离,第二次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抚养权及抚养费,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中,李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其已在婚前支付首付并办理贷款,婚前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双方对房屋性质无法达成一致,有争议。
// 法院认为
经审理,法院依据当时有效的《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结合还贷情况、房屋增值以及照顾女方与子女原则,判令涉案房屋产权归李某所有,但李某应当向范某支付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增值部分的一半。本案涉案房屋首付款40000元,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5年。经计算,贷款利息共计12596元,月均还款1876.6元。夫妻婚后共同还贷59个月,即共同还贷110719.4元(1876.6×59),占房价款总额的72.6%[110719.4÷(40000+100000+12596)]。李某应向范某支付共同还贷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补偿款301212元(5500×150.87×72.6%×50%取整)。
李某以婚前取得物权为由,认为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归其个人所有,无需补偿给范某,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上,受所有权取得时间、首付情况、还贷情况、司法自由裁量等因素影响,实践中个案情形复杂,并不能简单地判定的涉婚姻房产性质。同时,首付情况、还款情况需要有充足证据证明,否则难以支持己方观点。因此,如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争取自身权益最大化。

饶庆松
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大成深圳房建部副主任
广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时代周报》特邀法律评论员
热爱横渡,三次横渡琼州海峡
2016年挑战往返横渡
彻夜坚持19小时50公里
公开出版物有《横渡,不一样的人生》
曾成功代理死刑改判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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