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社解读丨证监会会计部新收入准则实施问题提示
证监会会计部对新收入准则实施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提示,C社结合实务处理加以解读。包含,可变对价处理(有工程类企业说明)、累积影响数调整、合同负债不含税、运费处理四项提示。


C社:实务中,对于工程类企业,尤其是政府工程,价格逐级审批较慢,但工程又很紧急,于是先按暂定合同价结算,有另外的文件或者在合同中约定,最终以审定价格为准。工程类企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核算,根据成本投入进度比例乘以暂定的合同总价确认收入,在工程即将竣工时,合同价格才审批下来,发现与前期的暂定价差异很大,此时,为了平滑利润,会按新的审定价格核算并调整以前各期收入。该种处理如是在申报之前,则可以这么理解,即,对各个报告期的收入,按最佳估计数确认,对企业各期未审数进行审计调整,不属于会计差错调整;而对于申报前合同价格尚未审批下来的,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合理估计可变对价金额,差额冲减当期收入。
对于按暂定合同确定的应收账款,预计未来合同总价会减少的,调减当期收入的同时调减应收账款,而非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

C社:重申“追溯不重述”原则。对于首次执行日已完成的合同可调可不调,对于尚未完成的合同,一定要按新准则调整。

C社:重申合同负债不含税,这个实务中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合同资产是否含税,早前,C社探讨过合同资产是否含税的问题,结论是合同资产也不含税,分析过程详见《新收入准则合同资产到底是否含税?IPO中如何把握?答案来了!》

C社:从去年下半年开始(2020年度半年报数据出来),在IPO审核中,对于运费已基本统一为严格按新准则执行,反馈中类似运费的处理问题也开始频繁。
目前实务中,有未调整运费且过会案例,其金额低于重要性水平《IPO运杂费处理不符合新收入准则,未必不可!》,C社认为该过会案例非万不得已,不可参考,因为是在上市委会议的问题,一是项目本身不存在实质性问题,二是该金额影响极小,最后关头,就没必要纠结这个小点。新申报的企业,运费该调还得调,不管大小。
但是执行中存在一刀切的问题,即,将运费全部调到主营业务成本,而不管该运费是否属于合同履约发生,正如截图所述,如果是仓库之间调拨发生的运费,并非为履行某项销售合同发生,那么就应当在销售费用核算,而不能调入履约成本;此外,如果存在发出商品,那么,发出商品与主营业务成本均应分摊运费,而不能只分摊进主营业务成本。分摊原则可根据各订单的数量、重量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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