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杭州市无房家庭认定标准新规
2021年1月27日,杭州市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对2018年4月4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实施商品住房公证摇号公开销售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无房家庭”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新增一类无房家庭: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无房家庭认定条件
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办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购房意向登记,无房家庭的 认定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含未婚、2018年4月4日后离异单身以及2018年4月4日后因自有住房交易产生的“无房家庭”,其中,户籍所在地属于杭州市非限购范围内的购房家庭,还需同时在其户籍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在意向登记之日前一年起已在杭州市限购范围内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12个月。
30周岁以上未婚单身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的购房人和离异单身满3年且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的购房人,可认定为无房家庭。
离婚以《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指自购房意向登记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不动产登记记录。
2018年4月4日后转让本市限购范围内住房的,在本市限购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记录满3年,可认 定为无房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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