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公司起源于项目公司制。所谓项目公司制,指投资方为了进行特定项目投资而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公司的一种制度,现在已广泛应用于高速公路、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我国发改委与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社会资本与项目公司在PPP项目中的法律地位作了相应的界定。(1)财政部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21条规定:公示期满无异议实务项目合同,应在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需要为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2)财政部颁布的《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中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投资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作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3)财政部颁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19条规定: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4)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第一款规定: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按照发改委、财务部颁布的有关PPP规范性文件,以及目前笔者所了解的PPP项目运作实务中,在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PPP合同签署通常有两种方式。(1)第一种方式: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先由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实施机构)签署初步协议(或投资协议),初步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社会资本应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直接签署PPP合同;(2)第二种方式:在项目公司成立前,先由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签署PPP合同,在项目公司成立后,再由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实施机构三方签署PPP合同补充协议,PPP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社会资本在PPP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一并由项目公司继承和享有。
据此,上述两种方式均是由项目公司作为PPP合同的合同主体,社会资本仅是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而非PPP合同的主体,是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PPP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与维护等事项,即由项目公司具体履行PPP合同中采购文件要求社会资本履行的各项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在第二种方式中,在设立项目公司后,社会资本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了项目公司,但此种情况下,并非社会资本在PPP合同项目下的全部义务均已转移给项目公司,专属于社会资本的特定义务如出资义务并不能转移给项目公司。另外笔者在PPP实务中也曾遇到过一种情况,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签署的PPP合同中特别约定,社会资本应对项目资本的融资承担增信义务, 并且在签署PPP合同补充协议时特别声明,社会资本所有的义务均转移给项目公司,但专属于社会资本的出资义务和融资增信义务除外。综上,在PPP项目中,虽然可以不设立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直接与实施机构签署PPP合同,但是通常情况下,均会设立项目公司,最终由项目公司与实施机构签署PPP合同,或者由项目公司继承社会资本在PPP合同中的全部义务,因此,在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社会资本并非PPP合同主体,项目公司才是PPP合同的主体。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中的PPP合同特指作为PPP项目法人与实施机构签署的PPP项目合作合同,否则第一种方式中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签署的初步协议(或投资协议), 从PPP合同组成体系来说应属于PPP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二种方式中由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签署的PPP合同,在PPP合同补充协议签署后并未终止,相反与PPP合同补充协议是一个整体,也属于PPP合同体系组成部分。因此,从PPP合同体系来讲,社会资本也属于PPP合同体系中某些合同文件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