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碩:《建康實錄·魏虜傳》对《南齊書》的校勘價值

摘要

由於《建康實録》以南朝政權爲正統,並沿用了南朝史書以北朝爲僭僞的做法,其《魏虜傳》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南齊書·魏虜傳》在唐代的原始面貌。在同時代的其他史書對《南齊書·魏虜傳》的材料都極少加以採用的情况下,《建康實録》成爲《南齊書·魏虜傳》最重要的他校文獻。在直接校正史文、補充有價值異文、補充前人校勘成果、補正原書脱譌等方面,都可以找到體現《建康實録·魏虜傳》校勘價值的實例。

作者簡介

郭碩,湖南湘潭人,歷史學博士,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副研究員,主要從事魏晉南北朝史研究。

長期以來,對《建康實錄》史料價值的研究主要重視其補史的作用,強調其保存了諸多六朝諸史所不載或今已不存的史料。由於其書對原始史料刪省過多而導致史事支離破碎,流傳過程中也出現不少錯誤,因而其校勘價值較少爲人注意。《建康實錄》南齊部分是全書最爲簡略的部分,且基本沒有超出《南齊書》和《南史》的史料,其史料價值向來不被重視,校勘價值更是難以得到正確認識。不過,由於該書成書于唐代,且存有南宋紹興刊本,該版本的時間甚至均在現存各種正史諸版本之前,在文獻校勘方面自有不可忽視的價值。某些特定的卷次校勘意義尤爲重要,《魏虜傳》可謂典型。今就該部分校勘方面的一些問題作一梳理,以便重新認識《建康實錄》的文獻價值。

《中華再造善本》影印宋刻遞修本《建康實錄·魏虜傳》

一、史家正統觀念與《建康實錄·魏虜傳》的他校價值

由於以《魏書》爲代表的北魏史書記載頗多隱晦不實之處,因而《宋書·索虜傳》和《南齊書·魏虜傳》所記北魏史事的史料價值非常高[1]。不過,《索虜傳》和《魏虜傳》獨特的史料價值卻是20世紀以來才逐漸被史家所認識的。自隋唐以來,由於史家觀念的變化,《索虜傳》和《魏虜傳》分別是《宋書》和《南齊書》最受詬病的部分,少有史家認識到其史料價值,甚至連引述其中文字的都極少。

隋唐之際的李大師對南北朝各自所修史書的一段著名批評說:“常以宋、齊、梁、陳、魏、齊、周、隋南北分隔,南書謂北爲'索虜’,北書指南爲'島夷’。又各以其本國周悉,書別國並不能備,亦往往失實”[2]。隋唐以降,“索虜”與“島夷”這類侮辱性的稱謂自然很難爲統一國家史家的歷史觀所接受,因而李大師所謂“書別國並不能備”的情況針對的內容,南朝史書中首當其衝的便是《索虜傳》和《魏虜傳》。在其子李延壽所作的《北史》中,曾對其不取《魏書·島夷傳》有過解釋:“至如晉、宋、齊、梁雖曰偏據,年漸三百,鼎命相承。《魏書》命曰《島夷》,列之於傳,亦所不取,故不入今篇。蕭詧雖云帝號,附庸周室,故從此編,次爲《僭僞附庸傳》云爾”[3]。《南史》雖不見有類似的說明文字,但從文本來看,其處理方式也大體相類。正因爲如此,在《南史》中不僅《索虜傳》和《魏虜傳》篇目無存,甚至連此二卷中成句的內容也少見引用。至於《北史》中所記的北魏事,與二傳記載相關的內容雖多有涉及,但李延壽也基本未予采信,是否有參考引用或據以考訂也值得懷疑。

與李大師父子類似的歷史觀也影響到了唐宋之際類書的編纂。經筆者搜集檢索,就《南齊書·魏虜傳》的文字而言,幾部大部頭的類書中,《太平御覽》所引者僅2條,不到70字;《冊府元龜》則僅有卷二一五《閏位部·和好》以及卷二一七《閏位部·交侵》各引數條,只有總計不到300字的內容。除此以外,今存的唐宋以來各種類書甚至都找不到直接引用該卷內容成段乃至成句的具體例證了。

與《南史》和各種類書不同,《資治通鑑》及其《考異》是采信《魏虜傳》較多的一種。不過,從《資治通鑑》本身的體例來說,由於司馬光等人下過很深的考證功夫,對史料進行細緻的判斷選擇之外,更多的是對史料的重新梳理和剪接。這種態度對於史事的梳理當然是極具價值的,但就史料校勘層面而言,《通鑑》所引用的材料,究竟在多大程度上保留了原始史料的本來面目,則不得不仔細加以分辨。具體到《魏虜傳》這類記載而言,司馬光也堅持貶斥“宋、魏以降,南、北分治,各有國史,互相排黜,南謂北爲索虜,北爲南爲島夷”[4]的歷史觀,對其記載更是抱著極爲謹慎的態度。由此,《通鑑》采信《魏虜傳》的材料往往都經過了考辨和改寫,所引內容往往都與《魏書》以及其他材料錯出,基本找不到完整引用的段落。最常見的情況是前一句來自《魏虜傳》,後一句便來自《魏書》,即便能夠判斷其出於《魏虜傳》,字句之間也很少有完全相同的。除去個別《考異》有對原文的引用和相關說明以外,對於《通鑑》與今本《魏虜傳》的大多數文字區別,今人已經很難判斷哪些是引自原文,那些來自于司馬光的改寫。因此,僅就《南齊書》的文本校勘而言,《通鑑》這部分材料的價值可能就要大打折扣了。

在今存唐宋以來的史書中,只有《建康實錄》秉持一種與主流正統觀念不相符契的歷史觀,以定都建康的政權作爲歷史敘事的正統王朝。或許正因爲如此,《建康實錄》爲《魏虜傳》保留了一個專傳的位置,而且是在南齊部分諸傳中篇幅最長的一篇。許嵩雖對《南齊書·魏虜傳》的材料也有不少的刪節,但仍舊保留有一千二百餘字,是《南齊書》成書以後今存諸種史書中承襲該傳內容篇幅最長的一種,其字數比各種類書和《通鑑》所引的總數還要多。與《通鑑》等後世史書對《魏虜傳》文字的引用業已支離破碎相比,《建康實錄·魏虜傳》首尾完具,段落次序也基本能與《南齊書》對應,也是《南齊書》成書以後承襲該卷內容最完整的一種。更爲重要的是,《建康實錄》對《魏虜傳》文字較爲完整的承襲,在今存各種史書乃至類書中都是唯一的。

另一方面,《建康實錄》對南齊部分的史事考辨極爲粗疏,對原始材料的處理在大段刪芟之外基本上都是原文照抄,少有文字的潤色和改寫之處。或許也是由於和蕭子顯所秉持的歷史觀接近,許嵩對《南齊書》中的諸多侮辱性成爲如“索虜”、“魏虜”、“虜”一類稱謂都予以保留。不過,從《建康實錄》全書的情況看,若是所引材料來自《南史》等史料,亦是沿用李延壽將“虜”易爲“魏”、“魏軍”,將“北討”易爲“北侵”、“北略”等稱謂,並不回改。這在唐代以後的史書中是極罕見的。這一點早已爲宋代以來的史家所注意,但除了招致“至於名號稱謂,又絕無法”[5]的批評以外,卻很少有學者注意到許嵩保留原始稱謂的做法,其實在最大的程度上保留了原始材料的本來面目。雖然由於刪略不當產生了很多不必要的錯誤,成書後在流傳過程中又衍生了某些錯誤,但從保留史書原貌的角度來說,《建康實錄》仍舊是其它史書所無法比擬的。《魏虜傳》由於全文皆不見於《南史》等史書,許嵩缺乏更多的材料以供參考,更是做到了最大限度上忠實於《南齊書》的本來面貌。

《魏虜傳》在《南齊書》中可算作最爲獨特的一卷,存世文獻對其承襲和參考的情況也與其它卷次極爲不同。由於《建康實錄·魏虜傳》是今存唐宋史料中獨一無二的相對完整地襲用《南齊書·魏虜傳》的文獻,因此將其列爲《南齊書·魏虜傳》最重要的他校文獻應當不爲過分。

二、校勘舉例

如果拋開史法等層面而單就校勘而言,《建康實錄·魏虜傳》的意義顯然是不容忽視的。可惜的是,其校勘方面的意義並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如校勘《南齊書》最重要的成果即中華書局1974年點校本《南齊書》,於《魏虜傳》列校勘記47條,無一條涉及《建康實錄》者;其後陸續出現的補正著作,如朱季海《南齊書校議》和丁福林《南齊書校議》,二書校勘《魏虜傳》的篇幅都是各傳中最長的,但都沒有一條引用《建康實錄·魏虜傳》的內容。筆者在修訂點校本《南齊書》的過程中,僅《魏虜傳》一卷就據《建康實錄·魏虜傳》新出或補充校勘記達11條之多[6]。因限於體例,校勘記對相關內容未作詳細說明。今結合點校本修訂的成果,以具體實例對《建康實錄·魏虜傳》的校勘價值進行重新檢討,分四類情況略具校例如下:

1.直接校正史文之例。

(1)“佛狸破梁州、黃龍”條(點校本第984頁,修訂本第1090頁):“梁州”《建康實錄·魏虜傳》作“涼州”,點校本、朱季海《校議》、丁福林《校議》均失校。按嚴耕望《正史脫譌小記》云:“按梁州指北涼沮渠氏,黃龍指北燕馮氏,此“梁”當作“涼”,中古史書往往有此音誤”[7];田余慶《拓跋史探》亦有兩處注釋指出此“梁”當是“涼”之譌[8]。拓跋燾統一北方攻滅的最後兩個政權是北燕和北涼,北涼在涼州,北燕都城被稱爲黃龍。梁州之地則主要在宋、齊控制之下。此當從《建康實錄》作“涼州”爲是,諸家考校皆未注意到《建康實錄》的他校依據。

(2)“宏西郊,即前祠天壇處也”條(點校本第991頁,修訂本第1097頁):“祠”字《南齊書》宋元遞修本、南監本、北監本、汲本、殿本、局本等傳世版本皆作“相”,點校本逕改作“祠”而未出校。《建康實錄·魏虜傳》作“祠”。北魏郊天之處《水經注》、《通典》皆寫作“郊天壇”[9],不過《南齊書》前文有“城西有祠天壇,立四十九木人”云云,與“即前祠天壇處”文意照應,作“祠”是。由《建康實錄》可知,《南齊書》較早的本子可能正是寫作“祠”,是唯一的他校依據,今修訂本據以補充校勘記。

2.異文文意兩通,而《建康實錄》更優之例。

(1)“皆使通虜漢語,以爲傳驛”條(點校本第985頁,修訂本第1091頁):“傳驛”《建康實錄·魏虜傳》作“傳譯”,點校本、朱季海《校議》、丁福林《校議》均失校。“傳驛”與”傳譯”雖形近,但文意全然不同。前文云“皆使通虜漢語”,則《建康實錄》作“傳譯”文意似乎更貼近前文。此異文很有出校之必要。

(2)“南門外立二土門”條(點校本第984頁,修訂本第1090頁):“土門”《建康實錄·魏虜傳》作“土闕”,點校本、朱季海《校議》、丁福林《校議》均失校。按照當時都城修建的慣例,南門是宮城的正門,門外立雙闕是符合當時制度的。按《正德大同府志·古跡·後魏宮垣》條云“在府城北門外,有土台東西對峙,蓋雙闕也”[10],北魏平城宮城雙闕遺跡明代尚存。據陳連洛、郝臨山所考,雙闕範圍大致在今大同市操場城範圍內之北魏宮垣南門口[11]。從雙闕之遺跡與所處位置看,皆與《建康實錄》所記吻合。以此來看,今本《南齊書》中的“門”很可能是“闕”字筆劃缺損而譌。如果采用較謹慎的處理方式,也有保留這一異文的必要。

(3)“平城南有干水,出定襄界,流入海,去城五十里,世號爲索干都”條(點校本第990頁,修訂本第1096頁):《建康實錄·魏虜傳》“干”上有“索”字,原點校本、朱季海《校議》、丁福林《校議》均未校。按《水經注》卷一三“㶟水”條云:“㶟水自南出山,謂之清泉河,俗亦謂之曰千泉,非也。”“千泉”明萬曆朱刻本作“干水”。熊會貞云:“《寰宇記》薊縣下引《隋圖經》云,出山謂之清泉河,亦曰千泉,非也。本酈氏說,酈氏蓋以千與清音近字別,故駁之。足證今本干爲千之誤,水亦泉之誤” [12]。陳橋驛回改作“千水” [13],不過未出校辨析。即算作“干水”不誤,亦是㶟水東流至薊縣之地才稱此名,而非“平城南”,今本《南齊書》之文仍頗存疑問。又,㶟水流經平城時又稱桑乾水,楊守敬云“㶟水上源爲桑乾水,其下流爲㶟水,非桑乾水與㶟水爲二也。”[14]《三國志·任城威王彰傳》裴注云:“臣松之案:桑乾縣屬代郡,今北虜居之,號爲索干之都。”[15]錢大昕《廿二史考異》卷二五云:“索干即桑乾之轉”[16]。又按《水經注》亦云“㶟水又東北流。左會桑乾水,縣西北上下。洪源七輪,謂之桑乾泉,即溹涫水者也。”[17]此“溹涫”亦“索干”音轉。以上諸例可證《建康實錄》作“索干水”不誤。從《南齊書》前後文看,下文云“世號爲索干都”,前作“索干水”,文意方有著落。因此,《建康實錄》“索干水”之異文很有可能是正確的,有保留之必要。

3.補充原校勘之例。

(1)“魏、晉匡輔”條(點校本第988頁,修訂本第1094頁):“輔”字宋元遞修本、南監本、北監本、汲本、殿本、局本皆作“戰”,點校本依據《通鑑》改爲“輔”。今按《建康實錄·魏虜傳》亦作“輔”,較《通鑑》更早,可資補充。

(2)“皇師雷舉”條(點校本第993頁,修訂本第1099頁):底本“雷舉”文義不通,汲本、殿本、局本作“電舉”,點校本據以出異文校,然“電舉”似亦不通。按,《建康實錄·魏虜傳》作“電擊”,用以指稱軍隊長驅直入,前人用例頗多,如《漢書》卷一〇〇《敘傳》稱衞青、霍去病出擊匈奴“長驅六舉,電撃雷震”,《文選》卷四七陸士衡《漢高祖功臣訟》稱曹參“長驅河朔,電擊壤東”,卷六〇陸士衡《吊魏武帝文》稱“摧群雄而電擊,舉勍敵其如遺”,等。三者相較,以“電擊”最優。今修訂本以此補充出校。

4.補正原書脫譌之例。

(1)“佛狸討羯胡于長安,殺道人且盡”條(點校本第990頁,修訂本第1096頁):此條有兩處校勘點。其一,“羯”字宋元遞修本作“及”,而南監本、北監本、汲本、殿本、局本改作“羯”,《建康實錄·魏虜傳》作“反”, 點校本以“及胡”不通,據諸本改爲“羯”。按此條所記之事,乃北魏史上著名的蓋吳之亂。《宋書》卷九五《索虜傳》云“二十三年,北地瀘水人蓋吳,年二十九,於杏城天臺舉兵反虜”[18],史料均指明蓋吳爲盧水胡,並非羯胡。一般而言,盧水胡主要是分佈於關中以西的胡族,羯胡則指分佈于河北的并州雜胡後代[19],二者有一定區別,在南北朝的文獻中也有明確區分。今存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羯胡”、“胡羯”、“羯”用例,或確指石趙一族的雜胡,或用作北方雜胡的貶稱,沒有一例用以指代盧水胡的。今按“及”、“反”形近,史書中二字相譌者極多,但“及”與“羯”只是音近,《建康實錄》作“反胡”說明在唐人所見的文獻中並不是作“羯胡”的,因此南監本等作“羯胡”當出自明人肊改。據此,此處當從《建康實錄》作“反”,而不應從後出的版本改作“羯”。

其二,《建康實錄·魏虜傳》在“于長安”下多“有道人射殺虜三郎將斛洛真佛狸大怒悉毀浮屠”二十字[20]。今本《南齊書》此前後文意不接,對“討羯(反)胡于長安”與拓跋燾屠殺僧人二事之間有何聯繫全無交代。從《建康實錄》補入此二十字後,文意方才顯明。核諸《建康實錄》南齊部分,溢出《南齊書》和《南史》的史料而有字數連續達二十字者,這是唯一一例。又按《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云:“會蓋吳反杏城,關中騷動,帝乃西伐,至於長安。先是,長安沙門種麥寺內,禦騶牧馬于麥中,帝入觀馬。沙門飲從官酒,從官入其便室,見大有弓矢矛盾,出以奏聞”[21],《魏書》對蓋吳之亂的記載細節方面完全不同,許嵩也不大可能依據北魏方面的史料對此細節進行補充。引文中稱北魏爲“虜”、稱拓跋燾爲“佛狸”,也都是南朝方面史書中的寫法。更重要的是,此二十字中出現了“三郎將斛洛真”一詞,不見於傳世文獻。但在上世紀出土的《文成帝南巡碑》碑陰題名中,出現了“三郎”、“三郎幢將”、“斛洛真”、“斛洛真軍將”諸名號,皆北魏直宿禁中之武官[22]。按《南齊書·魏虜傳》前文記“帶杖人爲'胡洛真’”,後文又稱“輦邊皆三郎曷剌真”,朱季海《校議》云:“鮮卑語'曷剌真’即幢將之屬,魏收從漢名書之,子顯特存代北舊名耳”[23]。從《南齊書》的用例來看,蕭子顯對北魏的人名、官名,往往隨音翻譯,所取之字往往不同,常見同一人、同一職官在《南齊書》中有多種譯名者。實際上,“斛洛真”與“曷剌真”、“胡洛真”應該都是“帶杖人”同音異譯,都是完全符合“子顯特存代北舊名耳”的用意的,也與《南齊書》對人名、官名的寫法非常吻合。綜合以上情況,此二十字很有可能是《南齊書》流傳過程中的脫文,賴《建康實錄》得以保存。

總而言之,《南齊書》在流傳過程中所產生的問題,能夠通過《建康實錄》他校解決的問題雖然只是少數,但已經極具意義。儘管《建康實錄》本身存在諸多錯譌之處,但對其他南朝史書的校勘價值是不應該忽略的。如《魏虜傳》這類特殊卷次,《建康實錄》的他校價值要比其他卷末更爲突出。若能對其異文善加利用,必能有更多新的發現。

注釋

[1] 關於此點,代表性論著可參周一良:《魏晉南北朝史劄記》之《崔浩國史之獄》條,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342-350頁。

[2] 《北史》卷一〇〇《序傳》,北京:中華書局,1975年,第3343頁。

[3] 《北史》卷九三《偕僞附庸列傳》序,第3061-3062頁。

[4] 《資治通鑑》卷六九魏文帝黃初二年“臣光曰”,北京:中華書局,1956年,第2186頁。

[5] 晃公武撰:孫猛校證:《郡齋讀書志校證》卷六《實錄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225頁。

[6] 參見《南齊書》點校本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17年。

[7] 嚴耕望:《正史脫訛小記》,收入《嚴耕望史學論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第1189頁。

[8] 田余慶:《拓跋史探(修訂本)》,北京:三聯書店,2011年,第63頁注釋〔4〕、第242頁注釋〔1〕。

[9] 《水經注》卷一三云“城周西郭外有郊天壇”,參見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水經注疏》,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142頁;《通典》卷四四《吉禮三》云後魏“至孝文太和十三年,詔祀天皇大帝及五帝之神於郊天壇”,參《通典(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16年,第1222頁。

[10] (明)張欽:《〔正德〕大同府志》,四庫全書存目全書第186冊影印明正德刻嘉靖增修本,濟南:齊魯書社,1996年,第261頁。

[11] 陳連洛、郝臨山:《大同北魏平城形制與建城年代探析》,《山西大同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1期,第。

[12] 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水經注疏》,第1191-1192頁。

[13] 陳橋驛:《水經注校證》,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第324頁。

[14] 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水經注疏》,第1133頁。

[15] 《三國志》卷一九《任城威王彰傳》,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556頁。

[16] 錢大昕:《二十二史考異》卷二五《南齊書》,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第435頁。

[17] 酈道元注,楊守敬、熊會貞疏:《水經注疏》,第1128-1129頁。

[18] 《宋書》卷九五《索虜傳》,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2339頁。

[19] 參見陳勇:《後趙羯胡爲流寓河北之並州雜胡說》,《漢趙史論稿》,北京:商務印書館,2009年,第189-211頁。

[20] 按“斛洛真”張校本、孟校本《建康實錄》誤作“斛浴真”,系形近而訛。四庫本不訛,今從之。

[21] 《魏書》卷一一四《釋老志》,點校本修訂本,北京:中華書局,2017年,第3296頁。

[22] 參見靈丘縣文管所:《山西靈丘縣發現北魏“南巡禦射碑”》,《考古》,1987年第3期,第281-282頁;張慶捷:《北魏文成帝〈皇帝南巡碑〉的內涵與價值》,《民族彙聚與文明互動:北朝社會的考古學觀察》,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3-48頁。

[23] 朱季海:《南齊書校議》,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31頁。

原刊《古籍研究》2020年第1期,此據作者原稿。感謝郭碩先生授權發佈!

編輯:大智

排版:大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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