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前女友当街暴力塞进车里,写个保证书就完事儿了?
把前女友当街强塞进车里,写个保证书就完事儿了?
文/晏凌羊 01

这两天,看两条新闻,看得我气得肝儿疼。
一条新闻是:广西钦州一个女孩子被一个男子强塞进车。
我看了视频,感觉很恐怖。
女孩子好端端在路上走着,男方突然停下车,下来把女孩子拽至车旁边,使劲儿把她往车里塞。
女孩子一直在大声尖叫、求助,幸亏路人看到了,跑了过来声援。
男方看势头不对,开车逃走了。

不过,更让我感到恐怖的是事后人们对女方的恶意。
“受害者有错论”又来了。
有人又这样发问:女方没做错什么事情的话,男方怎么会这么待她?
他们默认:男方是不会有错的。
搞得当事女生不得不做出这样的回应:

不过,最令人失望的,还是警方的处理方式:女方谅解,男方出了个保证书,然后就把男方给放了。
这个事情,就是非法拘禁他人未遂。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虽不至于入刑,但已经是违法行为。
为啥写个保证书就完事了啊?
这等于是在告知公众:有此类行为的,只要你愿意写个保证书,这事儿就算翻篇了。
即使女方害怕再次被报复而出具谅解书,执法机关为何还要和稀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我觉得案例中这男的,处易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罚款,是丝毫不为过的。
不管女方是否愿意调解,这都是执法机关应该要干的事儿。
人证、物证全部都在,违法过程也被监控完完整整拍了下来,都不需要执法人员重新去寻找证据,为啥还要这么处理? 02

也是这两天,网上突然爆出来这样一条新闻。
说的是一个男子跟前女友求复合,前女友拒绝他之后,他就赖在前女友家不走。
前女友报警,警察多次劝说他离开,但他不听,还各种辱骂民警。
最后,他因为阻碍执行公务被行政拘留五日。

说真的,我对这种执法理念感到有些失望。
卢某是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而被行政拘留5日,不是因为“赖前女友家不走”。
这不是告诉我们:赖前女友家不走,是可以的哦;骂执法人员,那就不行了。
女性沾惹上这种人可怎么办?只能跳楼吗?
看基层一些执法人员处理这些事情的手段,我时常会产生这样一种怀疑:是法律没学好,就进入执法机关工作了吗?
为什么很多执法机关在招聘工作人员的时候,宁肯降分录取男性,也不肯招收女性进入执法队伍?

在很多事情上(比如被家暴、被骚扰、被威胁),明明女性才能跟受害女性有共情,才能理解被害女性的处境。
从事执法工作,是懂法重要,还是“力气大”重要?
“力气大”和懂法,哪个才是维护法律尊严、社会秩序的刚需?
执法队伍选人用人时,还是要把“力气大”放在选拔标准的最前面吗?
不可否认,我们社会中有很多好警察,他们冲在最前线,维护着社会秩序和群众安全。
但是,在这个队伍中,也有一些人严重拖了警察群体的后腿。
他们当中,还有一些人共情能力差,处理工作懒散,说话做事处处带着命令的口吻,执法理念非常落后。
而且,这个队伍中女性数量太少,以至于很多执法者没办法跟女性共情。
你跟一个男性讲我们女性对陌生男性的害怕,他们可能是理解不了的。
女性若是遭遇家暴、骚扰,找他们求助,很有可能被当成“情感纠纷”“家务事”来处理,然后,最终让男方道个歉、写个保证书,和稀泥了事。 03

法律是用以约束他人言行的最低底线,是纠纷双方靠交情、协商等等方式依然解决不了问题时,最后才去寻求救济的途径。
我自己本身学法学,但遇到问题时很少想过要靠法律手段解决,是因为现实中遇到的大多数人还能沟通、协商,大多数人内心深处的公义标准是趋同的。
情感纠纷,需要动用公权力去解决时,当事人一定是非常绝望了。
比如,女性被前男友骚扰、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选择了报警。
又比如,夫妻双方没办法协议离婚,只能上法院打官司离婚。
实践中,以上两种情况往往被当成“情感纠纷”“家务事”来处理。
男方骚扰、威胁以及非法限制前女友、前妻的人身自由,警方让他出具个不再犯的保证书,这事儿就过去了。
有一些女性,因为不堪忍受丈夫恶劣言行要离婚,但丈夫不同意,于是,她只能起诉离婚。可是,法院往往要走调解程序,女方第二次起诉才会判离。
(为啥举女性的例子?因为现实生活中七成以上离婚是女性提起的)
比如,去年这个案子,也是气得我肺疼。

都这样了还调解个毛啊?
如果暴打家人也跟暴打路人一样,要遭受比较麻烦的后果,请问他们在抡起拳头前会不会三思?
法律如此“和稀泥”,是为了确保劣质男的基因源远流长吗?
性格刚烈如我,如果寻求不到法律的帮助,可能会拿跳楼的勇气毒死这个男的,还孩子一生清净。
不知道法官们是基于哪条法令做出这种判决,但我觉得这依然是“不懂法”的表现。
公权力手执法刀,真的不该重调解,重“和稀泥”,不该干这些婆婆妈妈的事儿,而是应该果断拿起公权力的法刀,该切割就切割、该惩罚就惩罚。
调解?当然可以,有的人确实不见法刀不掉泪,但是,过分注重调解,在我看来是浪费司法资源,还延长了受害者的受害时间。
就拿广西那个女方被男方强塞进车的案例来说,如果警方一开始就根据《治安处罚法》对这类男性做出处罚,实际上就是在杀鸡儆猴:
你这样去骚扰人家就是违法行为,是会受到处罚的。其他人看到他被处罚的后果,往往会掂量一下自己效仿他的后果。
这样的话,也会对那些无赖、流氓形成一定的威慑作用,警方也就没有那么大的接警工作量。
这才是利人、利己、利社会、利千秋的正确操作。
同样的,很多夫妻走到了要去法院离婚的这一步,肯定是因为没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才没法去民政局协议离婚。
法院这时候还说和,还要调解,还要让人家起诉两次才给判离.....就是在浪费司法资源,就是在保护“在婚姻里占了大便宜所以不想离”的那一方。
这是非常有损社会效率和社会公义的。
《烈日灼心》里,段奕宏讲的那段台词,写得挺好啊。
“我喜欢法律。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就是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
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
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的告诉你,人到底应该是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在我看来,对混蛋、坏蛋残酷无情,对好人、受害者讲人情,才是懂法的体现。
当年我们法律系主任林老师,给2016年毕业的同专业师弟师妹写了一份致辞,我第一次看便觉得非常振聋发聩。
现在,又忍不住把几个我觉得说得特别出彩的片段摘出来跟大家分享:
各位必须自己探索着理解:法律人应当如何承担自己的职责,应当如何实现自我的良知,如何达成社会的正义……
希望各位在未来一直对权力充满敬畏,了解权力所及之处对他人生活的巨大影响,能够善待你的法律工作所及的任何公民……
此后,你们可能更需要熟练地掌握,如何在一个意见喧嚣、价值多元甚至矛盾破裂的时代,去实现你们良心之中的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