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全解:增值税之视同销售(附要点注释、对比无需视同销售)
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含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五项,其又以“有偿”作为要件。然而,有的时候,则并非“有偿”或者并非明显、传统之“有偿”,也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以下一一详述之。
注1:视同销售之主体,一般来讲乃是“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不包括非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但是也有个别特殊情形,以下会有提及。)
一、无偿赠送(提供)行为
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注2:依据“税收法定”原则,“劳务”不存在视同销售。
所称劳务,即:加工、修理修配。
注3:对于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来讲,其视同销售主体乃是单位或者个人(相对应的,其他则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仅包括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也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之外)其他个人”。
注4:对于货物之无偿赠送,除“2020、2021两年,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免征增值税”这种情形外,其他则不区分对象,皆为视同销售。对于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来讲,则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
注5:买赠及类似活动,无需视同销售(对应的,与“买”无关,“纯粹的”“赠”,才要视同销售)
比如,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额。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比如首次购买货物支付1000元,获赠100元券(规定下次消费一定金额时抵现使用);再次购买500元商品时抵减100元,即实收收取400元。那么,上述两次销售累计销售额就是1400元。
二、内部消耗
这儿是指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含交际应酬消费)。
注6:此处视同销售标的,仅限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而不包括“外购”货物。因为“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乃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而非视同销售情形。
注7:原先还有一项“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这一项其实已经毫无意义:因为这里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全面营改增之后已无此项。
注8:将货物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货物,或者改变货物形状、结构或性能,或者改变货物用途,比如“水泥生产企业,自建生产厂房,领用自产水泥”,这些内部处置、使用情形,由于货物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并未发生“销售”行为,因此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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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部使用
事实上,既然“外部”所用,必非白用。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比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虽然称之为“视同销售”;但其实不需要说“视同”二字,其实就是“销售”。乃是以货物换取“股权”这项资产增加,或者换取“应付股利”这项负债减少。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产增加或者负债减少,皆可作为收入确认条件(之一)。
四、代销及代收代付行为
比如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代销售二手车、代收代付货物或者服务款项等。
但是,有的时候,一些代收代付行为,不被认定为“代销”。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二)代为收取并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四)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
2、委托方将《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五、货物在机构间移送且用于销售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则属于视同销售活动;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注:凡是不在同一县(市)的相关机构间相互移送货物不用于销售,所移送的货物(如原料、半成品等)经加工后收回,则不属于货物销售性质,在移送环节不征增值税。
注:视同销售额之确认顺序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