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 | 企业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违反勤勉义务的失职行为

(一)怠于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决定营业事项

(二)对债务人财产管理不善

(三)申报、审查债权玩忽职守

(四)怠于制定和监督重整计划

(五)变价、分配破产财产中存在过失

(六)聘用中介机构过程中存在过错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失职行为

(一)关联交易

(二)其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三)受贿与收取中介佣金

管理人在破产法律关系中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履行法定职责,也要承担因违反相应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归咎于管理人的前提是其失职或未尽到该尽的义务。管理人的职责是指其处理破产事务应尽的义务。《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列举了管理人的具体职责,《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规定了兜底性的条款。除了对管理人具体职责的列举,《破产法》还规定了管理人要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勤勉尽责要求管理人履行注意义务,忠实执行职务要求管理人履行忠实义务。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与管理人的义务有着密切的联系。《破产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是指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应达到的专业程度,是对管理人执行具体职务应达到何种程度的概括性规定。以管理人忠实执行职务为例,该义务要求管理人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职责,有作为与不作为的形式。因此,笔者认为管理人的义务范围包含管理人的职责范围,在衡量管理人的民事责任时不应仅以职责为标准还要结合管理人的义务进行考量。以下是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主要原因。

一违反勤勉义务的失职行为

(一)怠于接管债务人财产和决定营业事项
管理人在被指定后,应尽快接管债务人财产。如果管理人消极对待职责,延迟接管债务人财产导致财产流失,应判定管理人违反了勤勉义务;如果是债务人拒绝或者拖延交付资产,管理人放任不管,不及时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而导致财产遭受损害的,也要判定管理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管理人接管财产后,如果需要采取紧急举措处理或保护财产而未为之,导致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也属于违反勤勉义务的范围。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和开支时,管理人不注意衡量破产工作需要和节约破产费用要求,甚至肆意挥霍债务人财产,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及浪费,属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管理人未对债务人进行谨慎调查就决定终止营业,本有“复活”希望的债务人停止经营后,对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应负责任;管理人没有依据破产企业实际情况、营业的商业风险,轻率认为可继续营业或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决定继续营业,造成利害关系人损失的,亦属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
(二)对债务人财产管理不善
债务人财产的保护是破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关乎债务人还关乎债权人。围绕着破产企业的财产主要可以从收集、保管、处分三方面保护。
在财产收集方面,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于债务人应该收回的债权,管理人不及时追回而使债权诉讼时效完成; ②如果债权进入诉讼阶段后,管理人随意放弃诉讼请求导致财产损失; ③管理人未对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法定期间财产处分行为严格审查,不积极行使撤销权导致财产减少。
在财产保管方面,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财产最大化原则来实施保管和清理行为。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可认定为违反义务;由于故意或过失,管理人未将某项财产列入财产清单而使破产财产减少,也未尽到注意义务;管理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即债务人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未尽到妥善管理的注意义务致使财产损失以及管理人对他人主张的取回权随意承认,不谨慎调查导致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在处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应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破产财产的目的出发,对相关合同的决定及履行谨慎做决定;对本不应继续履行的合同,如明显无任何利益或者会使破产财产面临重大风险因而应予解除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而产生的共益债务,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除此之外,管理人怠于行使抵销权,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亦为违反义务的行为。
(三)申报、审查债权玩忽职守
债权申报时,管理人无故拒绝债权申报材料或对债权申报材料未妥善保管导致丢失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在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并未充分调查就予以承认,管理人轻率承认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别除权,损害了利害相关人的利益,应负相应责任。管理人虽有债权确认的职责,但是债权人对其确认的结果有异议的并不属于管理人失职的范围,正是因为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确认、出具债权确认与不予确认相关文书是管理人的履职表现,而对债权确认的结果异议是对管理人履职结果的不认同,不属于管理人失职的范围。
(四)怠于制定和监督重整计划
进入重整阶段后,如果是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管理人应制定重整计划,此时管理人应利用自己的相关经验,发挥其专业能力,谨慎做出商业决定,规避经营风险。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首当其冲的职责就是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如果管理人怠于监督,导致债务人在重整阶段转移财产,有欺诈行为的,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五)变价、分配破产财产中存在过失
在破产清偿阶段,管理人应当根据变价方案迅速地变价破产财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对破产财产价值评估和变价方案拖延的,导致变现价值受损,管理人应负责任。对于变价方案,管理人不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是人民法院裁定的,对破产财产变现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无疑违反了注意义务。
(六)聘用中介机构过程中存在过错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6条规定: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 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聘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系由管理人自行做出的,上述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辅助管理人从事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事务。管理人作为聘用主体,应当对其所聘用的中介机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上述中介机构的工作符合委托聘用的合同要求。但是基于审计、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受聘用的中介机构同样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以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开展工作,如果其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相关主体有权要求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失职行为

忠实义务是管理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前,是比注意义务要求更高的偏向道德上的义务。其责任产生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实质上是法律所规定的诚信责任。管理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联交易
管理人特定人员进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交易,应视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特定人员指的是与管理人有着特殊的关系,如亲属关系、商业利益关系等,具体表现为管理人的亲属、对管理人持有重要权益的第三人、管理人持有大量股份的公司等。
关联交易的后果就是导致该交易行为的无效。如果该破产财产仍在破产管理人手中,则双方返还。如果该破产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则构成破产管理人的无权处分,将区分第三人有无善意而结果有所不同。若第三人为善意且依据法律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第三人无须返还该破产财产。若由此给破产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都是管理人谋取私利才发生的行为。但管理人谋取私利不限于这两种表现形式,还有其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如: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破产财产,擅自挪用破产财产;私自把破产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破产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私自将破产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债务人的商业机会,自己经营亦或是为他人经营与破产企业同类的业务,私自披露破产企业商业机密,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谋求商业机会,都违反了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三)受贿与收取中介佣金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很大的决定权,在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可以委托相应的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相关机构可能会对管理人提供佣金或是行贿;在债务人继续经营时,可能债务人会有一些商标权、专利权、特殊行业经营许可权,这对交易对方可能有着莫大的吸引力,对方往往会向管理人提供丰富的回扣或者是行贿,如果管理人接收则违反了忠实义务。
尽管理论界对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还在不断的探讨中,但实践中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履职尽责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为由将管理人诉诸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上述分析只是从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内容方面简要分析了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稍有不慎便会导致责任产生,因此,企业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必须始终树立责任意识,忠实履行义务。

本文作者:王军霞,河南大学文学学士,文丰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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