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没验收就被甲方占有使用,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并结算工程款?

一般来说,工程款主要分为进度款和结算款,其中结算款的占比特别大,而结算款都是要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才能拿到,因此,如何确定竣工日期对乙方来说是重中之重,因为它涉及到了甲方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和利息起算日期。还涉及到违约金数额、优先受偿权等诸多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围绕竣工日期产生争议,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经常会有这样一种情况:工程还没完成竣工验收,但甲方因为各种原因就将其转移占有了,面临这种情况,竣工日期要怎么算呢?乙方该如何合理维权呢?

  以转移占有之日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因此,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碰到工程还没竣工就被甲方转移占有的情况,法院一般会以甲方转移占有案涉工程的那一天为竣工日期,然后以此来计算工程款、利息、违约金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最典型的案例如(2018)最高法民终724号中最高院给出的意见:

本案中,涉案工程虽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但已由甲方公司实际占有使用,一审法院以甲方公司占有使用涉案工程之日为工程实际竣工及交付之日,并认定该日期为甲方公司应付工程价款的时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以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但实践中并不一定会以甲方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因为有时候甲方会在转移占有之后又过一段时间,办理好了竣工结算。这样一来,如果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很可能导致乙方一些权利的丧失。

举例来说,在《民法典》实施以前,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如果乙方在转移占有之日的六个月以后才开始走法律程序,那么在其起诉的时候就已经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了,这样一来,其工程款可能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情实际情况,即便是甲方未竣工就占有使用了,依然可能会以最终竣工结算之日为竣工日期。更多工程款问题请点击咨询!具体案例,大家可以搜索参考(2016)最高法民终532号:

涉案工程虽然从2014年1月2日开始进行了部分实际使用,但在2014年4月28日才竣工验收合格,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出具了《工程竣工报告》、《单位工程验收证明》,依法应当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2014年4月28日为竣工日期。

  结语  

总的来说,关于竣工日期的认定纠纷是非常常见的,各地法院在具体处理上掌握也不完全一致。具体到某一个案件该如何计算,则需要根据案件的情况,综合合同、补充协议、甲乙双方各自的行为进行裁定。有时候,还可能需要考虑到如何裁判才能对善意相对人有利才能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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