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好文:律师如何应对“侵权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难题?

以下文章来源于道方图说 ,作者Funto Law

编者按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永远存在道魔之争。在知识产权维权案件中,也会引发一些侵权债务人以转移资产来逃避债务履行的手段,今日推文,作者通过检索 Alpha 数据库从诉讼的角度进行相关探讨。

将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是债务人最常使用的逃避债务手法之一,债权人则常以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进行应对。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这两类诉讼均能产生返还被转移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的法律效果。

我们分别以“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确认合同无效”作为关键词,在 Alpha 案例库中进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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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共 50562 件,全部或部分支持的为 9248 件,驳回起诉或全部驳回的为 7425 件;债权人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共 14559 件,全部或部分支持的为 4027 件,驳回起诉或全部驳回的为 3235 件。

两类案件的数量均逐年攀升,债务人撤销权之诉在数量上远多于债权人提起的合同无效之诉,但胜诉率均仅为 55% 左右,比其他大多数类型案件相对较低。

从上述图表中可以看出,撤销权诉讼案件胜诉率只有 29%。

而这其中大量案件很多都是合同之债,比如借款债务。而涉及到侵权之债引发的撤销权纠纷更是少之又少。

在这种情况下,面对侵权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撤销权诉讼策略和庭审技巧方面有没有一些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要素呢?

一、案件的由来

01.方图所代理的佛山东鹏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向陈某以及由其控股公司提起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之诉,2019 年 7 月 18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某及其控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 220 万元。陈某等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02.案件申请执行后,没有发现陈某及其控股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判决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03.经向房管部门查询,发现陈某在一审判决后上诉期间将自己的两套房产以较低价格分别出售给胡某和蔡某,其在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中表述为该两套房产已分别于 2015 年、2016 年交付。

04.将胡某、蔡某与陈某的身份信息进行比对,其三人的住所相隔不远,陈某与蔡某、胡某彼此应该相熟或者有某种特殊的身份关系。

05.将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与在安居客网站查询到的相似房产价格进行对比,备案合同价格不到相似房产价格的 70%。

二、一审基本情况

经分析,我们认为案件符合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法律特征,即: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因此,我们以陈某作为被告、蔡某和陈某作为第三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

我们搜集整理的证据主要有:1.判决书和执行文件,证明债权人拥有合法债权以及债权没有实现;2.陈某所出售的房产的备案合同,以及安居客网站中相似房产价格信息,证明在一审判决后陈某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第三人没有参与一审庭审。在庭审中我们就购房款的支付方式和去向对陈某发问,陈某称是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并已被其用于清偿债务,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是:

1.价格是否合理,安居客的房价是否可以作为参考;

2.债权形成的时间是在二审判决生效后,还是在债务人实施侵权行为时就已经形成。

庭审后不久,一审法院即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1.签订合同时二审判决尚未作出,侵权人是否承担侵权之债以及具体的债务数额尚未确定;

2.安居客的网络统计价格不具有权威性;

3.房产已合法登记在第三人名下。

三、二审基本情况

我们对一审判决进行了仔细讨论,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债权成立的时间以及房屋参考价格方面均存在一定的认识错误,在这两个方面应该补强证据和加强法律论述,但同时认为仅在这两方面下功夫难以获得实质性的突破。

我们注意到陈某所述的以现金方式进行交易不合常理,而且第三人在事关自己重大利益的情况下不出庭,显然也有违常情,所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应是虚假交易,因此证实虚假交易是二审胜诉的关键。

为此,在上诉状中,我们着重加强了关于合同无效方面的事实描述和法律阐述。

并同时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申请对房屋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和过户情况进行调查。

在开庭前,我们调查到房屋的水电是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后才办理过户(离产权过户约 1 年半),且缴费的方式至今没有改变(即可能至今仍是由陈某交费)。

由于我们还提交了要求第三人必须出庭接受询问的申请,因此第三人蔡某参加了第二审庭审。但我们提出要求在询问被告或第三人时另一方予以回避,没有获得法庭准许。我们把庭审的重心放在了庭审发问环节。

我们着重询问了如下问题:

  • 房款交付的时间、地点;

  • 房款的来源、票面金额、用什么物件装房款及物件大小、房款的体积和重量;

  • 房屋交付的时间、交付时的情况、房屋现状、房屋现有陈设和房屋的钥匙情况;

  • 物业费、水电费是由谁缴纳;

  • 在陈某承认物业费和水电费至今由其代交的情况下,询问第三人是通过何种方式归还代交费用。

虽然被告和第三人在接受询问时,蔡某与陈某可以同时进行商议,但仓促间两人的回答仍出现颇多前后矛盾和不合情理之处。

如:蔡某不知道所交付的 40 万元现金的体积和重量;先说自己的钥匙放在家里,经陈某提醒后改口说房门用的是密码锁;物业水电费先说是儿子交纳,在陈某说是自己交纳后又改为是他儿子在负责处理。

陈某则一方面承认与蔡某在生意往来过程中存在银行转账的情况,与蔡某的儿子也有微信沟通,另一方面却说代交的水电物业费只会由蔡某的儿子以现金方式归还,从未采用微信转账和银行转账的方式。

庭审后,二审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重审。之后,陈某主动提出和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这单案件经历了一、二审,在审理过程中不断发现事实,办案思路、策略也随之改变。所以这单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可以从中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办案的过程,就是解决一个又一个问题的过程。

四、办案过程中的问题

问题一:案由的选择

一般情况下都是根据法律事实来分析法律关系,然后根据法律关系来选择案由。案由决定了案件的基调,后续的举证、质证以及法律论述都是围绕其展开。

但债务人恶意向第三人转移财产类案件,由于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真实关系和合同签订背景,所以难以掌握关键的法律事实,因此首先在选择案由方面就可能陷入纠结。

不论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2 款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还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均涉及到恶意这个主观判断,这方面的直接证据无法获取。

这也是我们的上述案件没有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作为案由的重要原因,应也是大多数案件不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作为案由的主要原因。

但对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之诉而言,法律规定了撤销权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其中受让人明知的判断,也涉及到主观判断,也无法通过直接证据证实,因此证明难度其实并不一定比证明恶意的难度要小。

如此,单就“债务人恶意向第三人转移财产”案件而言,不论选择上述的哪一种案由,均涉及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其实这两种案由异名而同实。

事实上,上述案件在二审阶段主要就是阐述和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合同无效的表述。

可能正是因为上述情形的存在,《九民纪要》第 42 条作出如下规定:“……一方主张合同无效,依据的却是可撤销事由,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事由以及当事人主张的可撤销事由。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成立,而可撤销的事由成立的,因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后果相同,人民法院也可以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判决撤销合同。”

根据该规定,债权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后,只要提及了可撤销事由,则法院应同时对合同无效和可撤销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所查明的事实选择合适的法条进行判决。

那么,关于“债务人恶意向第三人转移财产”类案件,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作为案由比选择债权人撤销权之诉作为案由可能会有更大的回旋余地。

问题二:如何举证和有效利用证据

如案例所述,这类案件的事实往往在庭审中还会存在一个再发现的过程,法律关系存在转化的可能性。如上所言,两类案件实际异名而同实,法院一般也应对这无效和可撤销这两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审查。所以不论选择哪种案由,均应针对两类案件的特点进行全面举证。根据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举证的重心在于:

1.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没有得到实现;

2.债务人与第三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根据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构成要件,举证的重心在于:

1.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没有得到实现;

2.转让价格属于明显低价;

3.第三人明知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且转让价格明显过低。

综合而言,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和整理证据。

首先,应提供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没有得到实现的证据,这是权利基础。

一般我们应提供证明债权客观存在的判决书、公证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情况,然后提供法院的执行裁定书、通知书等证明债权人利益受到现实损害的证据。这部分证据相对比较简单。

但这类证据中,关于合法债权受到损害的证据往往容易被忽视,需要特别注意。

其次,是搜集债务人与第三人通过合同方式转移财产的证据,一般是向政府机关调取备案合同以及一些产权证明资料。对这部分资料应做好细致分析,它不仅是用于证明转移财产的情况,而且应通过分析相关信息如:合同签订的时间和背景、价款金额、价款和物的交付方式、履行的时间等,从中找到疑点。以疑点为靶心,搜寻有利证据,并作为法庭以发问的方式进行定点攻击的重要依据。

第三,搜集价格显著过低的证据。由于一般很难找到可以直接参照的标准,而且国家也不会发布权威的统计数据,所以这部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上述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以安居客的数据不具有权威性。因此,我们在二审阶段就安居客平台运营企业情况、数据来源、数据被权威机构采用等方面进行了证据补强。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提供多个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相互补强,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

第四,搜集第三人明知方面的证据。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债权人提起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之所以胜诉率低,最根本的原因应该是涉及到第三人利益,需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有可能威胁交易安全。所以法院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只要是第三人付出了一定的对价,则很难作出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的决定。

但如果第三人明知,则起码可以证明第三人存在一种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获得不当得利的非善意,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对债权人有利的结论从心理层面来讲相对也会容易很多。

明知虽然无法被直接证明,但通过搜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存特殊关系、第三人对事务具有较强的认知能力以及第三人对债务形成和履行过程的了解程度等方面的证据,法院依照日常经验法则和基本逻辑推理还是可以得出第三人明知的结论的。

第五,搜集与恶意串通相关的证据。恶意作为一种主观判断也是通过逻辑和经验法则进行推断。应通过搜集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能反映疑点、矛盾点以及与日常生活经验相悖的各种细节的资料作为证据来进行证明。由于债权人并非合同的一方,所以这类证据需通过法院调取。

为了防止法院因工作量的原因不去调取,一般情况下应向法院申请调查令,由律师自己持调查令调取。上述案件之所以能在二审阶段获得转机,我们所调取的水电、物业的缴费和过户信息功不可没。

问题三:充分利用好庭审的发问环节

债权人与第三人恶意转让财产所签订的合同,从签订和履行角度去分析,其出于成本考虑,以及因为真实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总是相对复杂,所以即使债权人与第三人进行了预演,也不可能做到天衣无缝。

因此,在庭审发问环节,通过细致巧妙的设问,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回答要么会出现前后矛盾,要么会不合常理。上述案件中,在发问环节对方的回答就前后矛盾、漏洞百出,使其陈述丧失了可信度。

与已掌握的证据相结合,设置细致、精巧的提问,可能是这类案件胜诉的最重要的技巧。

问题四:充分利用法律规则在程序方面取得法庭的支持

债权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不具有举证能力,对方具有举证优势。而且,债权人认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是虚假合同,实际是否定方提出消极事实的主张,主张合同真实成立的一方对积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应充分利用该法律特征,说服法庭同意进行调查取证。并在一些关键事实上,利用证据规则促使法庭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

基于这类案件的特殊性,还应说服法官要求当事人一定要出庭接受询问,并允许在债务人(第三人)进行询问时,第三人(债务人)予以回避。上述案件虽然在发问环节取得较好效果,但由于法庭没有同意我们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第三人)回避的申请,债权人与第三人可以长时间相互商议,使得发问效果还是打了很大的折扣。

结语

关于如何应对“侵权债务人恶意向第三人转移财产”,综合上文所作分析,我们认为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重点把握:

一、在准备起诉阶段:

1.在没有特殊的法律要求情况下,应选择“确认合同无效”作为案由,但事实与理由方面则应将无效事由以及撤销事由均进行全面表述,确保法院将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均纳入法院的审理范围。

2.应把接受财产的一方列为被告而不是第三人,以便于直接对其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第三人施加更大的压力,并方便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的方式调取与其相关的证据。

3.应把返还被转移的财产作为一项专门的诉讼请求,避免因无法执行而造成诉累。

4.应针对“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这两类诉讼的特点进行全面举证,避免缺失和疏漏。

二、在案件的审理阶段:

1.要充分利用法院调查令,多方搜集与合同签订、履行相关的细节证据;

2.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方当事人本人到庭接受询问,并尽量争取法庭允许在向债务人(第三人)进行询问时,第三人(债务人)予以回避;

3.设置好发问提纲,巧妙发问,重点围绕合同的实际履行进行发问;

4.利用好证据规则,将一些关键事实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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