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责人赔,监护担责。

浙江诸暨的周女士骑电动自行车经过邻居丁某家门口时,被邻居丁某家养的藏獒惊吓发生车祸受伤,导致周女士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周女士诉至法院。诸暨法院认定,周女士受的伤害,与藏獒的危险性具有因果关系,判决藏獒主人丁某赔偿周女士各种经济损失100余万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公民有选择养狗的权利,同时必须承担对狗的监护责任。丁某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必须承担监护赔偿责任。丁某诉讼中再多的抗辩,无济于事,百万元的赔偿责任,足以让丁某付出沉重的代价。狗伤人案时有发生,狗主人享有养狗的自由,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自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而不是随心所欲,殃及无辜。养狗的公民,应该随时准备承担狗伤人的监护责任,否则,还是谨慎选择,没有监护能力,何必当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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