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法》是否会导致霸王条款

来源:找法网

时间:2018-08-10 10:32:4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当前版本为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那么,《电子签名法》是否会导致霸王条款呢?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首先,《电子签名法》有必要对电子合同的格式做规定吗?《电子签名法》的目的如其第一条所言 "为了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确立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电子签名法》要解决的是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相同法律效力的问题。

  对于电子合同的格式问题,一方面,其不属于《电子签名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其本身也构不成什么法律问题。电子合同的格式自有《合同法》以及相关条例来解决。而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也很少对合同的格式问题进行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格式问题是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的。

  其次,《电子签名法》真没有"电子签名的认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吗?显然不是。《电子签名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电子认证业务规则,并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该条文属于开放性的条文,没有强制规定电子签名的认证程序,赋予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更多自由,体现灵活性,同时,又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业务规则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另外该法将电子签名的认证程序问题进行授权信产部来制定和管理。

  其三,《电子签名法》没有对"认证机构与受认证方的合同作出明确规定"。问题的关键在于,《电子签名法》有必要细致到对具体合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的必要吗?为了配合《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信产部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也就是说,《电子签名法》不是万能,也不是解决所有的问题。类似认证机构和受认证方的合同问题属于私人自治的领域,先前的《合同法》等都可以对其进行调整。如果不能解决,相关管理部门也可以出台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进行调整。

  其四,就算《电子签名法》真的应该规定"电子合同的格式""电子签名的认证程序""认证机构与受认证方的合同"而由于立法失误而没有规定的话,那也不会因此而构成霸王条款啊!?

  霸王条款是特指合同中那些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以及格式合同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中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的法律意义是指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等民法基本原则的合同条款,这些条款如果进入诉讼程序的话,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对双方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霸王条款还有一层含义在于合同中某些条款的制定没有双方协商的前提,属于一方凭个人意志制定的合同条款,也就是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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