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聚绿能-沈阳康禾-江苏大汉生物质项目法律纠纷
2017年8月23日,被告沈阳康禾公司与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沈阳康禾公司将其拟建的“沈阳康禾万吨级秸秆生物质综合循环利用项目”交由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进行组织建设,总价款约138,450,000元,同时约定,2018年4月30日前,被告沈阳康禾公向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支付106,500,000元,2019年2月28日前,被告沈阳康禾公司向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支付31,950,000元。
2017年8月15日,被告沈阳康禾公司与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约定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作为“沈阳康禾万吨级秸秆生物质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建设方负责项目相关的工程施工。工程暂估价为68,200,000元,含增值税。最终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后确定。同时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为2019年12月30日前,被告沈阳康禾公司向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支付工程款。
2017年8月30日,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与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就“沈阳康禾万吨级秸秆生物质综合循环利用项目”土建安装工程最终中标单位为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公司,工程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区,计划开工日期为2017年8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合同价暂估为50,440,000元,价款含所有的材料,含1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终价款按照实际工程量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后确定,工程量及工程结算价款需经过监理、造价咨询、发包人、项目单位审核确认。另约定,付款周期为每月25日按监理、造价咨询、发包人、项目单位审定的该月工程量计算当月工程款,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按当月工程款的80%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工程总体竣工结算后付至合同结算金额的90%,余款10%作为质保金。
2017年10月3日,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公司开工。
2019年9月12日,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与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公司签订《变更协议》,双方约定变更合同协议书,即2017年8月30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变更第二条中的计划竣工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变更第四条的合同价暂估为66,000,000元,价款含所有的材料,含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0年4月20日,被告沈阳康禾公司与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变更协议三》,双方约定对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价款的支付进行变更,变更为:被告沈阳康禾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项目具体分项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及方式向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支付项目价款。
同日,被告沈阳康禾公司与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之变更协议》,双方约定对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五条工程价款、验收与结算1.工程款的支付方式2019年12月30日前,被告沈阳康禾公司向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支付工程款,变更为:2021年12月30日前,被告沈阳康禾公司向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支付工程款。
2021年2月1日,北京建智达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工程结算报告,审核结果载明:经我司审核,本工程结算审核金额为78,496,851.76元。
第三人北京三聚公司已向原告江苏大汉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60,012,717.93元,在扣除10%的质量保证金7,849,685.18元后,尚欠原告工程款10,634,44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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