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严厉打击危废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编者按:2021年4月至9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继续在全国联合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为提炼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的经验做法,结合工作重点,生态环境部组织整理汇总了第三批10个涉废矿物油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供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学习借鉴相关经验做法。

1.浙江省宁波市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非法收集废机油和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做法

◆ 开展废矿油专项执法行动,结合行业特点,核对产油单位财务等材料发现隐蔽线索,实现危险废物“过程执法”。

◆ 五部门联合制定执法司法保障政策文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3月,浙江省宁波市开展废矿物油经营企业和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在排摸过程中发现存在废机油的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报量不符的现象,且数量差别较大。

2021年3月15日,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先后对上游某4S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4S店)及其负责回收废机油的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

经查,该4S店的危废台账和网上登记的联单数量完全一致,然而在执法人员依照经验将废机油财务收款记录与固定时间段的机油出库量、汽车保养维修(更换机油)台次和废机油出售票据进行全面的核对和计算后,发现该公司的废机油实际转移量与转移联单载明数量差距较大,亦存在废机油产生量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载明的转移量不符的现象。经核实,该4S店2019年度和2020年度未填制危废转移联单的废机油量分别为35.5吨和28.22吨。

2021年3月16日,参照宁波市“生态环境+法院+检察+公安+司法部门”五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宁波市生态环境行政拘留和刑事案件取证指引》等文件,宁波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进一步从4S店的废机油回收渠道(某废油回收公司)倒查问题。经查,该回收公司亦存在非法收集、处置废机油情形,从上游机动车维修企业收集废机油后,未按规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且大量未执行转移联单程序的废机油最终去向不明,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和隐患。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2021年3月1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对4S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立案处罚,均处以6.6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4月7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将某废油回收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线索移送宁波市公安局并抄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总结行业执法经验,多角度核对,固危废案件从“结果执法”到“过程执法”转型,深入挖掘隐蔽线索。

在日常固废相关专项执法行动中,应通过重点摸排,系统总结执法经验,了解行业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典型问题。现场检查时,由于企业的危废台账和网上登记的联单数量可以做到完全一致,仅靠台账检查根本无法发现问题。此时,应根据执法经验和行业特点,通过财务、水电、物料平衡、经营记录等材料,进行全面的核对、计算,发现隐蔽线索,深入挖掘,实现固体(危险)废物由发现污染后果中被动的“结果执法”到从源头发现问题的“过程执法”。

2.湖南省常德市李某非法收集转移
废矿物油及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

【典型意义】

完善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执法权威。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8日,湖南省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安乡分局(以下称安乡分局)接群众12369热线举报:一辆鄂N小型货车,在多家汽修门店从事收集废矿物油活动,涉嫌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接报后,安乡分局迅速组织执法人员和车辆对全县汽修厂展开摸排,约一小时后在某汽车修理店门口发现该货车正在收购废机油。

执法人员立即向嫌疑人李某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要求李某配合调查,提供危废经营许可证和转移联单,李某以到车内拿证件为由迅速使用备用钥匙启动车辆试图逃逸,为防止执法对象逃脱并将证据灭失,执法人员立即驱车跟随嫌疑人车辆,同时联系安乡县公安局请求协助执法。嫌疑人车辆行至某河堤路面时两次故意倒车,将执法车辆车头撞损。安乡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调派民警出警,并在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控制了犯罪嫌疑人李某。

经查,嫌疑人李某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等手续,在安乡县境内收集了多家汽车修理厂的废旧机油共2.36吨,拟将收集的废机油售往湖北某危险废物经营公司。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7月5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对李某非法收集、转移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一百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1年6月8日,安乡县公安局对李某予以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2021年6月9日,安乡县公安局以涉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予以刑事立案。6月28日,安乡县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案件启示】

司法联动机制高效运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保驾护航。

生态环境执法过程中时常会遇到暴力抗法,威胁人身安全的情况,各地需要完善行政执法协助制度。例如,常德市先后建立了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驻生态环境局联络室,在暴力抗法事件中,公安机关及时介入阻止,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维护执法权威。

3.浙江省舟山市某危废经营单位
涉嫌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意义】

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协调联动,破获跨省非法处置危废利益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舟山市公安局分别接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和公安厅的线索核查指令,反映舟山市定海区某港口服务公司非法收集废矿物油,可能通过某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非法转移至外省,存在违法犯罪嫌疑。舟山市、定海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立即组建联合专案组,快速落实联合会商、督办、打击工作机制,对企业车间、码头、油罐等进行突击检查,委托检测机构对涉案车辆装载的废矿物油进行鉴定,现场查扣转运油罐车2辆。

经查,涉案嫌疑人徐某、常某与两家企业达成协议,计划借用涉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通过中介物流租赁油罐车装运船舶清舱产生的废矿物油,以经处置利用后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的名义非法转移至山东,已输送400余吨至该危废经营单位,另有部分已装车运往外省。联合专案组立即在某高速口设卡,成功拦截转运油罐车1辆,并通过危废转移联单、车辆及人员轨迹研判,获悉另外3辆转运车已于当天离开浙江进入江苏境内,随即连夜驱车拦截。4月9日凌晨和4月10日上午,联合专案组分别在三地(涉江苏2地和山东1地)成功追回其余转运车辆及废矿物油150余吨,及时阻止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危害后果的发生。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4月8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4月9日,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定海分局将该案移送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目前已有6名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启示】

警惕假借商品油名义转移船舶废矿物油,信息共享互通,高效联动,扼杀环境风险。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借用危废经营许可资质,假借再生后的商品油名义跨省转移危废的违法行为多加警觉。在掌握跨区域重特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后,充分发挥多级联动和“两法”衔接等机制,及时将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4.山东省临沂市张某等人
涉嫌跨行政区域非法倾倒废矿物油案

【典型做法】

高速收费站及时发现并提供跨行政区域转移线索。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山东临沂市平邑县某高速收费处发现有疑似运输危废车辆进入平邑县境内,车上装有近百个化工桶。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接到上述线索后,及时联系临沂市平邑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运输车辆进行跟踪。该车辆在进入平邑境内后,将桶倾倒在一废弃院落处。
倾倒现场共有废桶98个,约20吨,内存不明液体,黑色有异味,疑似废矿物油,地面有少量泄露。执法人员现场与平邑县公安局联系报案,平邑县公安局到达现场后将涉案车辆及司机进行控制。经询问,涉案车辆司机孙某曾报警称其受人之托转运该“货物”,已将“货物”卸到废弃院落,可能存在隐患。
经查,报案人孙某从事运输工作,在网上平台接到信息,需要将“货物”转运至该镇,因到达后无人接收,便与发布信息人交流后找到委托人张某要求其卸载至废弃院落。经查,委托人张某2021年因私自建设小炼油作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查处,小炼油作坊被清理取缔,委托运输的废矿物油无人接收。目前,该处倾倒的废矿物油由当地政府委托妥善处置,现场已恢复原状。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5月23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平邑县分局将该案移交平邑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目前张某已到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1.注意完善监管机制,畅通废矿物油合法利用处置出路;多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近年来,由于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的加强,大量非法加工废矿油的小作坊被取缔。一方面,在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注重堵疏结合,完善监管机制,切实降低废矿物油的运输和资源化成本,畅通合法利用处置渠道。另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应与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移送机制,并在进出高速、国省道主要路口进行宣传,及时发现入境的可疑车辆,形成严厉打击非法跨行政区域转移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综合执法监管合力。
2.对委托运输的“货物”时刻警惕,不要成为环境违法犯罪的帮凶。
从事运输工作的人员在网上接单时应提高警觉,在接单前多留心,询问运输“货物”情况,遇到无人接收等特殊状况时要及时向平台和政府部门反映,平台也应加强监管,形成社会监督氛围,让环境违法犯罪无处遁形。
5.广东省广州市周某等
非法加工红油及倾倒危险废物案

【典型做法】

◆ 海关移交线索,四部门联合行动。
◆ 对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全程公证。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根据广东省湛江市海关缉私局提供的线索,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会同湛江市海关缉私局、从化区公安分局、从化区城郊街道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破获一起非法加工红油、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红油”是香港地区染成红色的工业柴油,用作工业燃料及海事用途)。联合行动组发现涉案人员正在一处堆砂场内的货车上非法加工红油,随后控制了现场。

经查,4辆货车为非法炼油的作案窝点。自2020年8月中旬起,涉案人员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在车内改装加设炼油设施,将从香港走私来的红油提炼脱色后转售流入市场,并将炼油产生的废渣就近填埋。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城郊街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一是立即对现场采取防控措施,防止二次污染;二是对涉案车辆上及填埋废渣开展鉴定工作,认定为具有毒性、腐蚀性和易燃性的废矿物油类和废酸类危险废物(HW08和HW34);三是制定现场清理处置方案,由公证部门对收集清理全程公证,于2020年9月18日晚完成涉案现场危险废物清理、称重等工作,并用新土将浅坑填平。本案共查扣涉案车辆4辆,查获倾倒、填埋危险废物共23.15吨,涉案车辆上危险废物6.32吨,清理后的危险废物已规范集中贮存,拟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2020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5月2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2名当事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当事人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将组织代履行工作,并向2名当事人追偿代履行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从化分局依法立案调查,并将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分局。经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审判,2名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另有1人教育后释放,2名涉嫌走私人员已移交湛江市海关缉私局处理。

【案件启示】

1.跨部门移交线索,联合行动组突击控制现场。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相关政府与部门各司其职,实现案件办理全过程的高效联动、密切配合,有力控制污染扩散,追责违法犯罪人员。
2. 公证部门全程介入,确保执法程序合法公正。
涉案危险废物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由公证部门全程公证,通过监督处置行为和结果,确保涉案危险废物数量清点准确,全程拍摄危险废物现状及处置过程,确保案件办理严谨规范、公平公正。
6.四川省眉山市某卷帘门配件厂涉嫌
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两法”衔接文件配套完善可落地。

◆六部门联合专家个案会商突破难点。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5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东坡区某镇进行日常检查时闻到刺激性气味,随即开展排查,锁定了一处隐匿厂房。该厂房地面附着大量黑色油状物质,中间有一渗坑,内有黑色稠状液体,无防渗漏措施;堆放刷漆翻新的金属桶和大量废矿物油桶、废有机溶剂桶和废植物油桶(以下称废油桶)。经询问,犯罪嫌疑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及环评的情况下,从眉山、成都、乐山等地的化工企业和废品站收购废油桶,并租赁厂房用于翻新(残留物少、外观好)和切割(残留物多、外观破损),用于出售或做卷帘门配件原料,渗坑主要用于收集桶中残留物。

依据眉山市东坡区出台的《关于建立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相关机制的通知》《关于建立“环保+公安+检察”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相关机制的通知》《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实施细则(试行)》等“两法”衔接文件,执法人员与正在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分局值班的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取得联系,其立即赶赴现场协助调查、联合固证,同时对黑色油状物质和土壤采样,区分各类金属桶,查封扣押并规范贮存疑似危险废物。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属地生态环境、公安、检察、司法、工信等部门开展个案会商研讨,邀请法律及技术专家参与,最终认定本案中喷漆刷新行为后出售属于利用处置行为,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液也计入处置重量。2020年12月9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配合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对现场剩余疑似危险废物进行清点、扣押并规范贮存。案件共查封扣押疑似危险废物38.38吨,经鉴定其中35.87吨属于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五)项,第十六条的规定,2020年11月16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眉山市公安局并抄送眉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18日,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立案调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春,后陆续批准逮捕2人,取保候审3人。2021年5月20日,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启示】

1.公安、检察派员值班生态环境局,“两法”衔接文件落地。

“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落地需要的不仅是发布文件,还需要具体配套措施让机制能真正在办案中用起来。例如,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长期派人在眉山市东坡生态环境局值班,属地一旦发现符合文件要求的涉刑案件线索,区生态环境部门可立即联络驻班人员启动提前介入。

2.多部门联合专家会商保障案件顺利侦破。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应紧密配合,联合相关领域专家,从污染环境罪的构成要件出发,以个案会商突破办案难点,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和方向,确保案件顺利侦破。

7.广东省广州市某废金属油桶加工场
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广东广西建立信息共享与联防联控机制。

◆警惕具有移动性、隐蔽性的小散违法犯罪行为。

◆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广西藤县发现约20个承装不明废物的铁桶(约3.6吨,已规范处置),散发刺激性气味,经侦办发现来源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一废旧油桶拆解仓库,并提供一个手机号码作为线索。7月17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排查发现一废金属油桶加工场后,立即通知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白云分局赶赴现场协助调查。

经查,该加工厂未取得营业执照、环评审批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废金属油桶(收购于珠三角废品站的机油、润滑油等废桶)的切割拆解业务,切割后打包出售给废金属破碎场。近些年该加工场不断搬迁逃避监管,从工业园区搬至一处山林地,被当地政府发现清理后,又搬迁至更加隐蔽的水库边,且加工废桶时将残余废油简单收集后运往广西非法倾倒。现场堆有已切割和未切割桶,其中17个金属桶中装有含废矿物油、木糠的废油渣。场内东南角有4个渗坑,坑内物质与金属桶内废油渣近似,无防渗漏措施。

7月17日,渗坑中的物质和沾染废油的废金属桶经委托检测鉴定属于危险废物。7月18日,17桶废矿物油连同废金属桶经过磅称重共约11.7吨,已委托规范处置。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已完成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广州市公安局。2021年1月29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判,嫌疑人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5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启示】

1.跨省联动机制,被倒省通报,来源省自查。

近年来,跨省非法转移危险废物事件频发,跨省调查、溯源难度较大。广东广西两地生态环境部门建立了信息共享与联防联控机制,被倾倒省发现案件线索及时通报来源省,实现协同联动,共筑防范危险废物跨区域非法转移防线。

2.跨部门协作,严厉打击小散违法问题。

此类“打一枪换一地”的小散违法问题,重建成本低,易“死灰复燃”,发现难度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联合执法,加强跨部门协作,搭配利用各部门擅长的不同调查方式,是打击这类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

3.“行刑民”三合一立体追责。

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在遇到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犯罪案件中,可通过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两种途径索赔,确保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从“行刑民”三方面对污染环境者追责。

8.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黎某剑等人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意义】

◆强化跨区域跨部门协作机制,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9日,根据群众举报,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在两个非法处置点查获大量非法跨省转入的危险废物。经查,2019年3月起,黎某剑、黄某荣、黄某才在钦北区开办非法炼油厂,通过罗某京等人从广东省某鞋厂等企业运输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等危险废物作为原料非法生产重油。从2019年8月起,黎某剑、黄某才通过罗某京等人将部分危险废物原料转移至灵山县处置点。

2020年6月,疫情防控常态化后,钦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钦州市公安局、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赴广东省开展溯源调查。调查工作得到广东江门、佛山、广州和清远四市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帮助。

钦北区炼油厂和灵山县处置点的危险废物均露天堆放,并有部分危险废物倾倒、渗漏出地面,炼油厂堆放危险废物和非法炼油行为对附近田地造成污染。经鉴定,涉案危险废物主要为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废酸、含镍废物,共约307吨。

2020年11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与涉案企业协商沟通,采用由涉案企业委托钦州市生态环境局代处置的方案,经后通过竞价形式聘请3家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开展应急处置,加快处置危险废物。目前678余吨涉案固体废物(含受污染土壤)已进行应急转移和规范处置。

【查处情况】

2019年11月9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抓捕犯罪嫌疑人11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的规定,2020年7月,钦州市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2月31日,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黎某剑等11人进行公开宣判,11名被告人均以污染环境罪论处。

【案件启示】

加强沟通协调,加快推进案件办理和污染源处置。

案件查处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加强协调沟通,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分类、抽取典型样品鉴定,缩短检测鉴定周期;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案件退查,争取案件补充侦查时间。

为尽快处置涉案固体废物,可采用由涉案单位委托生态环境部门代处置的方案。通过竞价形式聘请多家单位同时开展应急处置,缩短处置资金到位时长,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9.山西省太原市刘某某等人涉嫌
跨省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典型做法】

◆跨省案件办理过程中各部门快速反应。

◆应急处置及时,减少生态环境损害。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2日,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娄烦分局(以下称娄烦分局)执法人员在娄烦县马家庄乡现场检查时,发现马家庄村乔林沟内倾倒有大量黑色粘稠物伴有刺鼻气味,随即执法人员报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寻求技术支持。太原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专业人员赴现场勘察,判断黑色粘稠物疑似危险废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遂立即启动联动机制。

2021年4月23日,娄烦分局将案件移送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并委托检测公司对倾倒现场的黑色粘稠物采样,经现场快速检测发现该黑色粘稠物呈强酸性,初步认定为危险废物。同日,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并将案件报送至太原市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抓捕。

经查,本案涉及山东和河南等省,山西娄烦县境内共有3处危险废物倾倒点,合计约3630余吨。太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太原市公安局联合开展跨省调查,溯源娄烦县境内倾倒的黑色粘稠物系山东某石化企业产生的废油渣非法转移至河南某企业进行非法处置后产生的二次油渣。根据采样鉴定结果,该废油渣属于危险废物。目前太原市娄烦县人民政府已启动环境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开展污染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查处情况】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1年4月23日,娄烦分局将案件移送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同日,太原市娄烦县公安局正式立案,并将案件报送至太原市公安局。太原市公安局正在组织跨省侦查。截至目前,已批捕8人,刑拘10人,网上追逃2人。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启示】

1、建立联动机制,落实两法衔接工作。

各地应积极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跨区域部门联动机制,各部门高效响应,分工合作,精准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形成合力。

2、落实环境应急专项资金,提升环保应急能力建设。

各地可寻求专业技术支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危险废物的处置是否启动应急专项资金。细化环保应急资金预算编制,明确项目实施绩效目标体系设置,提高财政环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适时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技术保障能力。

10.湖北省枣阳市张某某跨省
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
重庆市云阳县胡某某等
非法转移废矿物油污染环境案

【典型做法】

◆妥善解决跨省办案管辖争议。

◆自然资源部门协助认定用地类型。

【案情简介】

2020年,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部联合中央电视台暗访发现,重庆某公司近200吨含油污水和残油“流落”在外,部分跨省非法转移到湖北枣阳处置。2020年8月25日,重庆市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线索移交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以下称枣阳分局)。接到线索后,枣阳分局立刻向公安和检察机关通报案情,启动联合办案。

接到线索当日,枣阳分局联合公安机关和属地政府赴现场调查,该废矿物油非法处置点在一钢构厂房内,四周为农用地,有单釜式油罐、卧式油罐、立式油罐、HEC螺杆机智能控制系统、板框压滤机、过滤罐等处置设施。现场有3个渗坑,无防渗措施,生产废水直排渗坑。为保护好现场,在公安部门和当地政府的见证下,枣阳分局对废矿物油处置设施、生产控制装置实施查封扣押。

2020年8月26日,枣阳分局委托对渗坑内废水及周边土壤采样检测,同时委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该场所土地利用类型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为第一类建设用地,为检测结果精准适用标准和案件移送提供支撑。

经检测,现场渗坑内的废水石油类浓度为128mg/L,土壤中石油烃的含量为1.74×104mg/kg,超过第一类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石油烃风险筛选值21.1倍。

为有力打击整个利益链条,枣阳分局与公安机关联合赴重庆进一步了解案情,并与重庆相关部门共享信息。经查,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本案嫌疑人张某某(废矿物油处置点经营者,湖北省枣阳市人)通过中间人庞某某和胡某某(湖北省荆门市人,均由重庆市另案处理)向重庆的某船舶保洁公司购买废矿物油,后跨省转移至湖北枣阳进行处置。经重庆市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该公司收集贮存的残油为危险废物。为便于后期环境修复、共同打击环境犯罪,湖北省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多次与重庆市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交通部门等沟通,决定将张某某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案由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立案。

张某某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残油3车达89吨,并对周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目前,枣阳分局联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已启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土壤环境修复的前期调查工作,同时委托对扣押的废矿物油进行妥善处置。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9月22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将该案移送至枣阳市公安局。枣阳市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并于10月14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20年11月12日,经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张某某决定逮捕。2021年2月5日,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2020年8月9日,重庆市云阳县生态环境局对涉案船舶保洁公司立案调查。9月3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依据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对涉案船舶保洁公司进行罚款。2020年8月25日,云阳县公安局对胡某某、庞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2021年1月25日,云阳县公安局将中间人胡某某、庞某某案件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第二人民检察院。目前案件正在起诉阶段。

【案件启示】

妥善解决跨省办案管辖争议,共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

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涉及行业范围广,涉及生产、流通环节多,跨区域刑事案件多发,容易存在管辖不明或有争议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多个公安机关有权立案的,管辖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妥善解决案件管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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