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制度(20).中层干部问责制
医院行政管理工作制度(20).中层干部问责制

文化体现,管理理念,工作准则
中层干部问责制
为强化岗位责任,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政令畅通,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和行为失范,建立廉洁、务实、高效的中层干部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 中层干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应予以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医院党委和行政决定,或不完成分管领导交办事项的;
(二)重大事项未请示汇报或请示汇报不及时,对工作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三)本部门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或违反医院工作制度,群众反映强烈的;
(四)因不履行职责、不配合医院或其他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下属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对员工或患者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因工作疏忽和违规操作等酿成安全事故或不良后果的;
(八)假借医院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办医以及其他协议的;
(九)违反公章使用管理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在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经费的评定、使用、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的;
(十一)在招聘考试、基本建设项目(含修缮)、大宗物资及设备釆购等工作中违反规定的;
(十二)擅自将医院设备仪器、场地等资源租借他人谋取利益的;
(十三)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和医院机密的;
(十四)其它造成损害医院利益或影响医院形象的行为等。
二、干部问责采取如下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通报批评;
(六)经济处罚;
(七)调整工作岗位;
(八)停职检查;
(九)劝其引咎辞职;
(十)责令辞职;
(十一)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釆用上述第(七)项至第(十一)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按相应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 根据被问责事件的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害和影响的程度,决定采取不同的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釆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写书面检查等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经济处罚、停职检査等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用经济处罚、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及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五、发现及时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问责。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七、问责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启动问责程序:
院纪委在接到群众举报或其他问责信息来源后应及时启动问责程序。
(二)调査核实:
由院纪委、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科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问责建议:
联合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形成调查报告,其中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四)作出问责决定:
医院纪委将调查情况及问责建议报请党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
八、问责对象享有申辩、申诉的权利。问责对象如对问责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口内向医院纪委提出申诉。
九、医院纪委收到问责对象的申诉后,应组织联合调查小组进行复议、复查,并尽快向问责对象进行情况反馈。
十、问责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复查,与事实有岀入的,应及时变更问责决定; 如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应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当事人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一、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部门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调査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査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对问责对象作出错误决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十二、其他工作人员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