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每日一税】《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股东赔付的对赌补偿款如何纳税》

【20201116 每日一税】
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股东赔付的对赌补偿款如何纳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40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实务中,合伙企业取得被投企业股东赔付的对赌补偿款,如何纳税呢?现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合伙企业如何纳税?很多老师都曾撰文探讨,但最近有家合伙企业就其取得被投企业股东赔付的对赌补偿款的纳税问题,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
今天,我就这个话题有关合伙企业的纳税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合伙企业的纳税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我国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本身为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缴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合伙企业本身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但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即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代缴个税的税率确定
合伙企业的所得,可分为经营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句话总结: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合伙企业取得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合伙人纳税地点
前面已经讨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以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以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以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句话总结:合伙企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自行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由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个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
第二十条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四、案例解析
四川吉祥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吉祥合伙”),其合伙人均为自然人,2017年12月投资M公司。投资协议对赌条款约定,M公司2018-2020年三年间每年未达到约定的经营业绩,由M公司的原股东向吉祥合伙进行业绩补偿2600万元。2020年8月,由于M公司2019年未完成约定的经营业绩,吉祥合伙收到M公司的原股东赔付的业绩补偿金2600万元,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吉祥合伙取得的业绩补偿如何缴纳个税问题,税企发生争议:
吉祥合伙认为:业绩补偿赔款,属于合伙企业对外投资相关收入,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国税函〔2001〕84号文明确规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也有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但业绩补偿赔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应计入吉祥合伙企业的收入总额,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税。
每日一税认为,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吉祥合伙混淆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错误适用征税口径,不能按20%的税率缴纳个税,应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税。
思考:自然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管理费,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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