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应否公开之我见
来源:中国法院网2003-07-08
刘立长 赵春秀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合议庭工作细则》规定:“评议应秘密进行”,“评议由审判长主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如出现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少数人意见必须详细记录在卷。”“在评议案件时,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当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在评议结束时,审判长应对评议意见进行归纳概括,形成评议结果。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后签名。”可见我国的合议庭评议过程是不公开进行的。那么评议时的不同意见是否公开呢,实践中往往也是不公开的,评议笔录由法院内部保存,外界无法了解和查阅,仅是评议结论能在宣判或其他程序操作中反应出来。
关于合议庭评议过程是否公开,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不公开,因为评议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讨论过程,各审判人员在讨论中,可以发表不同意见,提出问题,指明焦点,有时还需要中途停下来,查阅书籍材料,或请教有关专家、有经验、业务精的审判人员,有时因观点不同,各审判人员各持己见,争执不休。这一过程是不便于公开的。
关于评议时的各合议人意见是否公开,各国做法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意见记入笔录,不公开。但瑞士联邦法院和法国最高法院是公开的,效果很好。我国一些诉讼法学家亦赞同可以公开评议时的不同意见。常怡教授主张向彻底的公开审判制度转换,即评议过程和评议形成的不同意见都应公开,更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原则。
笔者认为,由半公开审判向彻底的公开审判转换,是一个趋势,是司法民主、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随着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当庭合议、当庭宣判是可以实现的。就当前过渡的实际,可以尝试先公开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及论证。实际上在审判实践中,就案件审理中的一些问题,当庭合议是有的。如在庭审中,合议庭人员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对某些证据能否认定,对某个人缺席是否可以缺席审判等程序问题,当庭交换意见,当庭决定,实际就是当庭合议的一种简单形式,小声合议,不记笔录,不是一定对当事人保密。
公开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及论证,有利于增强各合议人员的责任感,由于审理案件分解到人,合议的案件,也是由主要承办人办理的。其他合议人员往往对案件的责任心不强,审前不阅卷,开庭时不认真思考,合议时不表达自己意见,仅是同意审判长观点,使合议庭功能发挥不出来,所以公开合议庭评议的各人意见,能监督各合议人员,使其认识到各人对该合议案件都发挥一定的作用,各人要对其对案件提出的意见负责任。
公开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及论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使 其服判。当前一些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有不公正因素影响,对一些本来公正合理的判决,不断上访上诉,增加了办案难度,增大了工作量,也危害了法官的形象。有人认为,合议庭意见不一致,若当事人知道了,会影响其对案件的服判,实则不然。让当事人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各合议人意见及论证,知道判决结果是取决于多数人意见,而不是某人的个人意见,更能增强其对法官的信服。
公开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及论证,将对审判人员在业务素质和理论水平上提出更高的要求。由审判长负责的现在合议庭模式,审判长和一般的审判员之间,业务水平有差距,这样就使个别审判员总是相信审判长的观点,对自己的观点不敢表态,人云亦云,难以发挥出合议庭的功能。合议庭组成人员,不能有滥竽充数者,个人都要能够针对案情,深入阐述,有理有据。
公开合议庭评议的各合议人意见及论证,可以当庭由审判长宣读,也可以不当庭宣读,而在书写判决书或裁定书时写明,也可以既宣读又书写在法律文书中。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