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欲何为?三大塑料组织联名呼吁欧盟实行一种新制度!
禁塑新观察译制



材料范围:
DRS 应包括相关的饮料包装类型和尺寸(最多 3 升)。
新的 DRS 应尽可能从一开始就适应可回收饮料包装。
回收率:
DRS 的设计应使每种包装材料的回收率达到 90%。
治理:
DRS 应由义务行业在非营利结构中作为中央存款管理组织 (CDMO) 建立和运行,并且运行过程要有透明和验证系统。
零售商在赎回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应加入 CDMO 的治理,以确保优化 DRS 的实施和管理。
应制定国内立法以明确概述诸如生产者的生产义务、零售商的回收义务、CDMO 的权力以及应颁布的政府措施,以减少各责任方阳奉阴违的情况。
系统设计:
DRS 系统的建立应以成本效益为关键原则之一。
收入(例如未赎回的存款)应保留在系统中,以支付设置和运营成本。
成本和收入应重新分配给特定的材料,避免政府重复补贴,造成材料浪费。
消费者教育和宣传活动应包括在该系统的成本中。
每个国家的 CDMO 应通过考虑当地情况和鼓励“带回”文化来定义不同的存款水平。
系统中的所有参与者都应协作以实现最佳成本效益,并公平地补偿回收系统后勤所产生的净成本。
兑换积分:
居民附近的兑换系统应该方便消费者,还应该有效和高效,包括探索相关的数字技术选项。
应要求零售商收回所有存放在市场上的包装材料,但小经营者可能会受到空间限制。
如果使用反向自动售货机或其他 DRS 反向技术,CDMO 应定义并遵循最低技术要求。
获取回收材料:
饮料生产商作为有义务的行业,应获得公平和合法的获取 DRS 捕获的回收材料的机会,包括通过“优先访问”或“优先购买权”获得食品级回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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