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练车撞死人 教练被捕学员不担责?!

教练带着学员在路上练车,在学员驾驶车辆的情况下,撞死了过马路的老人。日前,杭州市临安区检查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该名女学员的教练江某。而当时驾驶车辆的女学员却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今年9月16日,江师傅像往常一样带着学员骆女士和骆女士女儿小陈上路练车。学员骆女士今年40多岁,已通过科目一考试,但科目二考了一次没通过,当日是骆某第二次上路练车。
9月16日下午2点左右,骆女士驾驶教练车行驶至临安区天目山镇某村时,发现前方不远处左侧有一老人正在横过马路,而道路右侧的路边聚集了很多人在办丧事。
据骆女士事后回忆,老人过马路时朝教练车看了一眼,她以为老人会让车辆先行,所以没有减速,并将所有注意力都放在了道路右侧的人群上,教练当时也没有踩刹车。
当车辆离老人只有十几米时,骆某才发现老人已走到道路中间,她顿时慌了神,手足无措忘了踩刹车,也没有按喇叭。

这时教练江某才踩下刹车,并拉了一把方向盘,但是为时已晚。被撞老人仍因伤势过重死亡。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汤光仁律师
方弘:明明开车的是学员,为什么教练要担责而学员不担责呢?
汤光仁律师:大家可能会有一个直观的判断,忽略实质性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如果根据这条规定,可能很多人认为学员开车,和教练在道路上行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理所当然应当是教练承担责任。
其实,并非如此!
这个条文更多的是要说明行政责任问题。而不是刑事责任。交通肇事罪是对情节比较严重,后果比较严重的交通事故追究的刑事责任。这一条文并没有直接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责任由教练员承担。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条文里所指的责任首先是行政责任。比如说,交通违法中的罚款或者扣分的情况,怎么处理的问题。
其次是民事责任。如果交通肇事涉及到民事赔偿,谁来承担的问题。
而对于刑事责任来说,这一条款并不是江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当然根据和原因。这个条款并没有设定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本身就是一个行政法,可以设定行政责任。经过扩充解释,可能到民事责任。
如果刑事责任,就要有限制。

就本案而言,检察机关是对教练员江某进行了逮捕,确认了他的刑事责任。这就要看《刑法》133条规定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才是交通肇事罪的根源的法律依据。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比较宽泛,是一般的主体。也就是说只要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而并不是要求一定是驾驶员。
检查机关最终按刑事责任来追究,并不是说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而是依据《刑法》的规定。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这就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不是存在《刑法》过失,无论是疏忽大意过失还是过于自信过失?
另外,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是不是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一般而言,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应该有关系。而且行为产生了法律评价的后果。
就本案而言,学员驾驶车辆过程中,教练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教练车有一个特性,就是双刹车。教练员是可以通过控制刹车来减轻或者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是,从纰漏的情况来看,在情况紧急的时候,他没有及时的采取制动措施。

另外,学员在学车过程中,为什么要有教练员的陪同?比如,教练可以对相关的路况进行预判,学员可能就估计不出。和行人相距50米,是不是应该减速?学员可能估计不出来,但是教练员是可以估计出来的。
本案中,教练员没有采取制动。他存在过于自信或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都是能够成立的。因此,教练员江某具备了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另外,教练员江某的客观行为是不是造成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大家有疑虑,本案不是教练员开车,而是学员开的啊?
为什么法律规定学员在学车的过程必须要有教练陪同?这是为了赋予教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制止和防范的事情恶化的可能性。
本案中,教练员的过错在于,教练员的观察注意义务不够。另外,没有及时制动。
最终,才导致事故的发生。
因此,司法机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逮捕了教练员江某,我个人的看法是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因为有这样的案例和法律规定,是不是学员在学车的时候就可以不顾一切?反正责任都由教练员承担。这是误读!

举个例子,有的时候,学员的行为可能因为赌气等原因拉都拉不住,控制不了。尽管教练员采取必要的措施,也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最终还是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教练员是否承担责任不能一概而论。
如果当时教练员采取了必要措施注意义务,而且损害结果和损害行为并非是一对一的关系,学员并非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大家应该注意的地方。
方弘:本案当中,教练员江师傅如果没有看到有人要过马路,那么他存在过失。如果他看到了,还不赶紧提示骆女士减速或者是自己直接踩刹车,他是有明显的疏忽大意,有明显过错的。所以,应该说对江师傅追究责任不冤枉。
大家会问,骆女士过了科目一考试,就应该知道应该礼让行人,如果一时紧张慌乱不会采取措施,可以要教练帮忙。但是,她也没有,难道骆女士就没有一点过错了吗?如果有过错,为什么她不承担刑事责任?
汤光仁律师:常理分析,骆女士是存在过错的。但是,刑法上认定的过错,要根据程度、标准和法律要件来评价。
驾驶资格为什么要通过考核、审查才颁发证书?因为驾车是特殊的准入行业,高速作业。
这种情况对于没有取得驾驶证的学员的过错有一定的容忍程度。如果过错明显,比如教练员喊都喊不住,方向盘也拉不过去,学员赌气拉不住。这样的话,可能性质就不一样了。
本案更多是学员经常遇到,容易犯的错误。对于没有驾驶经验,驾驶不娴熟的人来说,在处理紧急问题的时候,从人的常理来说会有一些缺陷。
对于拿到驾驶证实习的驾驶员为什么还有一年实习期,还要有驾驶经验的老驾驶员陪着和提示,这是我们社会的包容。
在本案的整个过程中,骆女士是有过错的。但是,她的过错不能当然得等同于刑罚处罚的过错。
虽然,学员在学习驾驶技能的时候,法律赋予她一定的注意的义务。但是,法律也设定要由教练员陪同,在认知和经验方面提供保护和提醒。
另外,为什么学车一定是教练车?因为,教练车最重要是双刹车。在紧急情况下,教练是可以阻止危险的发生的。
所以,本案没有追究骆女士的刑事责任,也是比较合理的。
方弘:大家也在讨论,骆女士连科目二都没过,怎么就上路了?这样的人上路开车,危险性肯定很大。科目二的联系应该在驾校提供的场地联系,而不应该上路。那么作为驾校是否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或者这个驾校很有可能是一个黑驾校?

汤光仁:是否是黑驾校要由职能部门调查核实。
驾校是否该承担责任的问题。民事责任是存在的。因为驾校不合理、违反规定的安排,给社会公共秩序和骆女士本人造成了危险。
行政责任方面,驾校是不是按规定来执行相关制度?如果没有执行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也可能将面临行政处罚。
方弘:通过这个案件来看,教练员这个行当其实风险挺大。
汤光仁律师:白菜的价格,白粉的风险!

方弘:希望教练员能够吸取经验教训,只要是车在路上,随时都应该保持高度的警惕以及较强的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