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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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业务类别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保税物流中心(A、B型)、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钻石交易所等参照适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2、除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外,区内机构外汇收支按照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3、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币计价结算;

4、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5、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或外汇计价结算;

6、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保税监管区货物贸易进口项下购付汇

一、审核要点及提示

1、办理付汇前,需在贸易监测系统中查询进口单位名录状态和分类状态。根据企业分类情况,分类处理。相关查询和签注应打印留存;

2、对B类企业应在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并审核相关单证后,方可为其办理付汇手续。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进口可付汇余额,并在进口付汇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付汇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进口可付汇额度。超过可付汇额度的,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电子信息,并在贸易监测系统中予以签注;

3、C类企业付汇应在贸易监测系统中审核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电子信息,并在贸易监测系统中予以签注;

4、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后,应在单证正本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5年备查;

5、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6、货权证明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仓单,仓单至少要包括以下要素: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地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储存场所,保管人在仓单上的签字或盖章。区内企业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仓单的,须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货权归属,证明材料的要素要与仓单要求的要素一致。

7、对于货权与付款资金不一致的,须增加相关凭证审核其贸易的真实性。

货物贸易进口项下提前购汇

一、审核要点及提示

1、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2、提前购汇及实际对外支付须在同一家金融机构办理;提前购汇资金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不能在不同银行间办理同名划转。提前购汇资金用于符合规定的理财等业务的,应充分考虑支付货款的时间周期,实际对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3、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区内机构提前购汇后未能对外支付的,区内机构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中;

4、其他要求参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

保税监管区货物贸易出口项下收结汇

审核要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机构办理货物贸易结汇,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凭相关单证在金融机构办理货物贸易收入结汇,金融机构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审核要点: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境内机构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外汇管理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其实施细则执行。

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审核要点:

区内机构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由金融机构按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规定直接审核交易单证后办理。按规定应提交税务凭证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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