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以欠条未注明还款日期为由裁定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合法吗?

我认为,法官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为由,裁定未超过诉讼时效,于法无据

在民事活动中,书写借条、欠条是常有的事,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

借条和欠条,都表明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财物的事实,但是,两者形成原因不同,诉讼时效的起算也不相同

借条是债权人附条件地“出让'权利的产物,如借给别人10万元,需要债务人出具借条;而欠条往往是当事人不能及时支付别人财物而立下的凭据,如两合伙人分红,管钱的人暂时拿不出钱来,只有写一张欠条。实际上,借也是欠,但欠不是借。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一般都为3年,而且都以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也就是说,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从债权人最近一次主张权利的次日起算,欠条从其成立之日起算——因为从“欠'的那一天起,损害就已经发生了。所以,欠条的债权人更要积极主动地主张权利。

所以,法官裁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限的理由不应该是未注明还款期限,只可能是:①欠款时间未满3年;②欠款时间虽满3年,但因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止,其期限需重新计算,而新的期限未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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