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纪处分的种类及适用依据节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 作者:董芳)
不同的适用对象,处分种类和依据也不同,下列三类人员需注意把握好:
一是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职工以及其他企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2008年1月15日后,上述企业大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制定完善了劳动纪律特别是惩戒方面的规章制度,但对政纪处分种类的设定却五花八门。有的继续沿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处分种类;有的规定政纪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职(降级)、留用察看、开除,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等;有的将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为政纪处分种类,如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对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即属于监察对象的,2008年5月9日,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已明确,相应处分种类也参照执行,即处分种类与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一致。从处分种类在上述企业的适用角度看,暂参照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有利于规范企业的惩戒制度。
二是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规定看,中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处分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七种。处分依据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会计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资金融机构制定的惩戒规定,如民生银行总行制定的《中国民生银行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
三是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这类人员属于公安现役部队,在纪律惩戒上有别于公安机关其他人民警察。2010年6月1日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明确规定,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官兵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没有规定的,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执行。据此,对上述人员的处分种类应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执行,即对士兵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除名、开除军籍;对警官、文职干部的处分种类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其中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警官警衔(文职干部级别)。
这在处理火灾等事故(事件)中需对公安现役部队官兵提出处分建议时应引起注意,特别是在建议给予降级处分时,应注意适用于公安现役部队警官的降级处分与适用于公务员的降级处分的区别。降级处分如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等级的警官,通常只降一个专业技术等级,相当于适用于公务员的撤职处分;如适用于非专业技术文职干部,通常只降一个文职干部级别,相当于适用于公务员的降级处分;如适用于专业技术文职干部,应明确是降低专业技术等级还是文职干部级别,以便与适用于公务员的处分种类进行比较,这在对涉案人员处分平衡审核中非常重要,从而有效防止对违纪事实基本相同但主体身份不同的人作出的处分种类轻重悬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