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
声明:政策变化,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基本原则
头寸的管理原则
1、法人统一核定。
2、限额管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实行正负区间限额管理。
3、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银行应将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在交易订立日(而不是资金实际收付日)计入头寸。
4、按周考核和监管。银行应按周(自然周)管理头寸,周内各个工作日的平均头寸应保持在外汇局核定限额内。
5、头寸余额应定期与会计科目核对。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银行的结售汇业务规模和银行间市场交易规模等统一核定头寸限额,并按年度或定期调整。
三、注意事项
1、新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外汇局同时核定其结售汇综合头寸限额。
2、银行主动申请停办结售汇业务或因违规经营被外汇局取消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应在停办业务前将其结售汇业务综合头寸余额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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