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认识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学习笔记本(一)
刚开始重视学习网络犯罪时,就听见有的人说光听罪名都难,什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连这些罪名有时候都记不住。
也不要把网络犯罪这些罪名当成什么“高、大、上”,而产生畏惧。我们就当现在很多犯罪的现场已转变,已经从现实空间转移到了网络虚拟空间,再将传统犯罪的道理与网络犯罪对应,就好理解了。就像消消乐,一对上就行。
首先,什么是犯罪的现场转变。打个比方,以前计算机、手机、网络没有普及的时候,我们的钱放在哪,大钱当然都存银行,有个存折,一般平时用的零钱都放在家中的柜子里,或者自己的钱包里。传统的盗窃想偷别人钱要偷偷地翻别人的钱包。现在行吗?前段时间有个笑话,两个小偷,半夜从东到西偷了一条街道几十家商店,结果得的现金不到1000块钱。所以,盗窃要与时俱进,想偷钱就是要通过网络进我们的计算机、手机里了。诈骗也一样,以前传统模式下,比如在你面前丢包假钱让你捡,或者在电线杆下粘贴“重金求子”的广告,然后各种套路骗你的钱。而互联网时代呢,是发信息给你要退税或退款,套取你的各种信息包括银行信息等,然后在互联网上将你的钱转移走。还比如行为人要开设赌场,传统模式下要找块场地,但现在可以在网上设立个投注站,我们也认定是开设赌场罪。是不是犯罪现场转变了!就是现在很多的犯罪现场,已经从现实空间转移到了网络虚拟空间。
其次,网络犯罪常见罪名与传统犯罪的一些犯罪也是能够对应的,只是模式的转变而已:
传统模式下随便冲到别人家去构成什么罪?是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网络模式下呢,侵入到计算机信息系统,如又属于国家事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就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传统模式下觉得被害人的挎包好看,就把包偷了,如果这个挎包经鉴定数额较大,就构成盗窃罪。在网络模式下,玩网络游戏时觉得被害人的这身装备很好,就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把这身装备偷过来,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传统模式下,把被害人控制住关在一个地方,构成非法拘禁罪。网络模式下,把被害人的计算机系统给控制或将手机植入病毒控制住了,就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传统模式下,故意把被害人家里的东西砸个稀巴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网络模式,可以设置病毒把被害人的计算机系统搞得崩盘了,就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传统模式下,锁匠帮他人复制保险柜钥匙哪怕又不问证明,他人持钥匙盗窃,除非能认定明知还真不好定罪。网络模式下,这种提供专门程序工具的,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传统模式下,行为人不履行职责,可能构成渎职类犯罪。网络模式下,运营商不履行网络安全义务,且告知后仍不改的,就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传统模式下,“重金求子”者们有的自己会在电线杆上粘贴广告,或者帮人求子太忙,就请别人去帮粘贴广告。如果传统模式单是粘贴一般只是行政违法行为,处罚个清洁电线杆。当然如果有证据他人被骗找到“重金求子”者就可能构成诈骗罪,帮助粘贴的人,可能构成共犯,但成功率极低。网络模式下,“重金求子”者或所请的人在互联网等群组上发布违法犯罪信息,就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当然,能够证明“重金求子”已骗取他人财物,就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或诈骗罪择一重处罚。同理,如果发布是提供毒品的信息,取得的证据能证明卖的是毒品,一般就构成贩卖毒品罪。
传统模式下,“重金求子”的人太多,重金求子者就需要很多手机卡、银行卡做求子业务。这时候对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的人,如果证据非常理想的话,也许还能定诈骗的共犯,但大多数只能按行政违法行为处理。网络模式下,如果明知是他人要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比如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或网络赌博,就在投注网站发广告,或者提供银行卡帮助资金结算的,如果又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就可以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有了这些对比,希望理解时就可以简单一些。
是不是消消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