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典型案例:能否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股票?

能否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股票?

👉作者:李舒 唐青林 黄雅萱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裁判要旨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法院应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拍卖被执行人所持有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凭证(股票),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淘宝网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故可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非流通的上市公司股票。但公开发行的股票,根据《证券法》规定,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案情简介

一、新世界公司申请执行与吴长江、吴恋、雷士光公司、雷士照明公司、恩纬西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二、珠海中院于2017年作出(2014)珠中法执字第869、870号《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淘宝网上拍卖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广东德豪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豪润达公司)的限售股票。

三、吴长江对此提出异议,珠海中院遂于作出(2017)粤04执异16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后吴长江申请复议,广东省高院裁定驳回吴长江的复议申请。

裁判要点及思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法院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但是《证券法》第39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不可以通过此种途径拍卖。而在本案中,被执行人吴长江持有的股票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适用《证券法》的规定,同时,淘宝网作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为于法有据。

实务要点总结

一、被执行人应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就应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对于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二、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票是否可以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要判断股票的性质,如果是《证券法》规定的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则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否则可以通过淘宝网进行拍卖。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五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证券法》(2014)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广东高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和复议。故,本案复议申请人所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不符合异议、复议审查要求,本院不予审查。

对其所提出的珠海中院不应对其所持股票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的请求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因此,珠海中院可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本案中,执行法院所拍卖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故,珠海中院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同时,淘宝网作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为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案件来源

新世界策略(北京)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吴长江、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187号]

延伸阅读

一、法院可以通过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所持限售股股票

案例1:《西藏林芝汇福投资有限公司与吴长江、山东雷士照明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执复185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和复议。故,本案复议申请人所提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请求不符合异议、复议审查要求,本院不予审查。对其所提出的珠海中院不应对其所持股票在淘宝网上进行拍卖的请求及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因此,珠海中院可以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本案中,执行法院所拍卖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持有的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票,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故,珠海中院可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同时,淘宝网作为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已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因此,珠海中院在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持有的限售股股票的行为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珠海中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案涉流通股股份被采取限制交易措施且属于控股股份,法院可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公开拍卖的方法对案涉流通股股份进行处置。

案例2:《孟凯、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执异1号]

“关于本院在淘宝网拍平台上公开拍卖涉案股票是否合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因此,本院采用淘宝网拍平台公开拍卖涉案股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涉案股票虽为流通股股份,但已被证券交易所采取了限制交易措施,且证监会、证交所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有时间和比例的限制,无法通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进行变价。同时,考虑到被执行人孟凯所持股份为控股股份(22.7%),控股权在股票变价时有较大的溢价可能,分批变价可能对二级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和价值贬损;而证券交易场所不具有拍卖股票的相关配套流程及机构,在证券公司进行分批变价也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因此,为了充分保护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采用在淘宝网拍平台上整体公开拍卖的方法对涉案股票进行处置。异议人认为,涉案股票应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变卖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文责任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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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知识体系系列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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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最高法院:超标的额保全查封的判断标准、解决方式及救济渠道如何确定?

👉03:诉讼中的“行为保全”到底是怎么回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4: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0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问题(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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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如何才能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18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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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执行行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中的法律适用实务及注意事项(7部法律司法解释及典型案例梳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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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并购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公司保卫战》《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裁判综述及诉讼指南》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商业领域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云亭所律师坚持专业、友善的执业信条,坚持客户至上,以真正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以客户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始终坚持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整体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

云亭律师从业多年来业绩卓著,在其擅长的公司法律事务、重大民商事诉讼与仲裁、金融与执行、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土地与矿产资源、重组与破产重整、知识产权、涉企业家和公职人员刑事辩护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大量成功案例。此外,云亭所在大量的新兴业务领域,无论是研究还是实践,都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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