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答:买卖合同未约定付款期限,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起算?

问: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价款支付期限,出卖人以送货单或结算单等证据(也均未明确付款期限)起诉,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起算?
答:买卖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可以通过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履行期限仍不能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予以确定:
(1)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向债务人明确履行义务的宽限期,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2)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债务人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既不同意履行义务也不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的,适用前述第(1)项的规定。
摘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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