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当清算公司,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是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是为法人人格独立。基于此,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司对自身债务承担责任,而不应由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未依法清算将使公司逃避法律义务,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此时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案情简介

  股东n是公司B的股东之一。公司C拖欠了公司A的款项,公司B对该债务提供了担保,法院判决公司B对公司C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A申请执行后,债权未得到清偿。此后,公司B决议解散并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未将公司清算事宜通知公司A,仅在市级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递交清算报告后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二、维权脉络

  1、公司A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公司B、公司C没有清偿判决确定义务,名下亦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

  2、经工商查询,公司A发现公司B已经解散注销,但未接到过公司B的任何通知,查询报纸公告时发现公司B仅在市级报纸上进行公告。

  3、经查,清算报告对公司所负债务的描述与事实不符。

  4、公司B的股东中股东n的偿债能力较强。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B在清算时未依法进行清算,其股东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该情况损害了公司A的合法债权。故公司A决定以清算责任纠纷起诉要求公司B的股东n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1、公司B清算时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公司A),也未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不符合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导致债权人不能依法申报债权,因而公司B未依法进行清算;

  2、股东n作为公司B的股东,在未经依法清算的情况下,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了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因此应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承担相应(本案中为未受偿金额)赔偿责任;

  3、公司A有权要求公司B中的其中之一承担全部责任。

  因此判决:股东n对公司B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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