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人说税:四句话记住30号公告,让误读离咱远点
8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2017年第30号公告,简化、优化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其他个人委托出租房产代开发票等四个事项办理流程。在其后的一段时间,凡人发现很多的小会计们多有错误理解。其实理解读懂30公告,只要四句话,一切很简单。
第一句话:已办不再办。就是已经办过备案的跨境应税行为免税行为,后续再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需要再次办理备案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共明确了包括2016年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等二十项减免税项目,同时规定“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纳税人在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后,应当完整保存备案的各项材料。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如纳税人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句话:谁购谁抵扣。A公司与B公司签订运输服务合同,A公司为B公司提供运输服务,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委托实际承运人C进行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其中C在为A公司委托承运的运输服务中,使用的A公司采购并提供C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且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A公司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句话:代办非代开。为方便其他个人异地房产出租,简化代开发票手续,对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受托单位是受个人房主委托代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主体仍然是其他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仍然需要到地税代开其他个人出租房产的增值税发票,并由出租房产的其他个人负担税款。而不是受托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
第四句话:贴现需开票。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