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大宗交易接盘资方机构有哪些?
股票大宗交易接盘资方机构有哪些?
什么是股票大宗交易?
股票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也指证券交易,要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而且买卖双方还要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股票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个交易都不相同。
做股票大宗交易的机构有哪些?
我们知道股票大宗交易是只有交易所认可的会员和合格投资者才能参与交易,其他都是委托他们进行交易的。
当持有股票的投资者想要通过大量抛售来减持股票时就需要找到对价的机构。
能够接大宗的机构首先必须有资金,当然这种资金不一定是自己的,也可以是拆借的。风险却是机构自己承担。
能够做股票大宗交易的机构有券商,公募,私募,投资公司等。
股票大宗交易的注意事项
股票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下面是交易所关于大宗交易问题回答2003最老的版本,新版本已经有了很大调整,下面内容只做回顾大宗历史。
1.大宗交易的金额与数量有何规定?
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达到如下最低限额,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投资者如何进行大宗交易?
答: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通过该席位进行大宗交易。
其他投资者进行大宗交易,应委托其办理指定交易的本所会员办理。
3.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如何规定?
答: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15:30,本所在上述时间内受理大宗交易申报。
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4:30-15:00登陆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进行开始前的准备工作;大宗交易用户可在交易日的15:30-16:00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电子系统查询当天大宗交易情况或接受当天成交数据.
4.哪些证券不能进行大宗交易?
答: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5.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哪些内容?
答: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意向申报中是否明确交易价格和交易数量,由申报方决定。
买方和卖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代表买方和卖方的会员分别通过各自席位(拥有本所专用席位的机构通过该席位)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股东账号;
(三)成交价格;
(四)成交数量;
(五)买卖方向;
(六)买卖对手方席位号;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买方和卖方的上述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6.意向申报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最低限额成交。
买方和卖方根据大宗交易的意向申报信息,就大宗交易的价格和数量等要素进行议价协商。
当意向申报被其他参与者接受(包括其他参与者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参与者进行成交申报。
7.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如何确定?
答: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8.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是否能撤消或变更?
答: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须经本所确认。本所确认后,买方和卖方不得撤销或变更成交申报,并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的清算交收义务
9.进行大宗交易的帐户(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是否应有足额的证券或资金?
答: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投资者帐户(包括会员自营账户)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10.大宗交易的费用如何收取?
答:大宗交易的交易经手费按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下同品种证券的交易经手费率标准下浮(其中,股票、基金下浮30%,债券、债券回购下浮10%),其它费用同集中竞价交易。
11.大宗交易的信息如何披露?
答:大宗交易收盘后,本所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通过本所专用席位达成大宗交易时,为该专用席位所属机构的名称)。大宗交易成交后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2.大宗交易是否纳入指数计算?
答: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
13.大宗交易的价格是否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
答: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
14.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是否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答: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
15.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是否可以参与大宗交易?
答:原人工方式不受理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的大宗交易,电子系统上线后,本所受理处于转股期的可转债的大宗交易。
16.本次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调整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订细则主要是为了配合即将推出的大宗交易电子流程,以理顺操作环节,防范业务风险,保障大宗交易业务的顺利进行和规范运作。
本次修订的主要指导思想是为投资者提供大宗交易的操作指引,使投资者比较完整地了解大宗交易的操作程序和要点;同时,也给将来的业务发展留下一定空间。
关于细则的体例调整。主要是对条文顺序进行认真梳理,做了如下调整:(1)原第3条(大宗交易受理时间)、第4条(投资者须委托会员办理大宗交易)互换顺序;(2)原第16条(大宗交易成交价不作为证券收盘价)、第17条(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合并为第16条;(3)原第15条(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与第16条互换顺序。
关于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的规定。细则原未做规定,根据交易规则第99条规定在细则中增加一条,即第10条:"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
关于拥有上证所专用席位的机构可直接参与大宗交易的规定。鉴于基金公司等非上证所会员可通过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席位直接进行大宗交易,故对原规定必须通过会员办理大宗交易的第3、4、5、8、11等条款做出相应修订。
关于上证所对大宗交易价格限制等事项进行调整的规定。为给业务发展留下空间,同时避免细则将来频繁修订,在细则中增加一条,即第18条:"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依有关规定调整大宗交易的证券品种、最低限额、交易时间、价格限制、申报方式、申报内容、费率标准等。"依现行交易规则规定,调整大宗交易成交价格限制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增加上述条文后,原《实施细则》第2条规定的"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大宗交易的品种和最低限额",予以删除。
关于其他修订内容。主要是:(1)将原第3条中"当日停市或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一句改为"本所交易日的15:00前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2)由于新增两条,另将两条并为一条,故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3)对部分文字略做修订,如"意向报价"改为"意向申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