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谈话函询学习材料大全(建议收藏)

大家好!

谈话函询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是实践过程中经常出现“一函了之”、“一问了之”的情况。如何切实提升谈话函询质量,让监督“长牙”“带电”?

今天,分享一份《谈话函询与问题线索排查》学习材料,为你解答上述问题,指导你在实际工作中更好地运用谈话函询这个重要“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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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

《中国共产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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