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人真章VS真人假章,哪个有效?《九民纪要》第41条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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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杨喆律师,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擅长领域:公司法、股东纠纷、企业改制、企业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3062677069,转载请在页首注明原始来源、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侵权必究。
01《九民纪要》
41.【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假公章,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时候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7.7实施
特别强调,《九民纪要》第41条提出“要确立看人不看章”的裁判思路:
沃*实业有限公司、吴*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09民终201号
基本案情:沃*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16日,2016年8月10日,刘*成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沃*公司成立以来,开展的主要业务是取得了桃江县某购物广场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刘*在担任沃*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7年的6月14日、11月24日以沃*公司的名义先后与吴*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共计向吴*借款800000元。2017年6月14日的《借款合同》内容为:“一、甲方(即吴*)贷给乙方(即沃*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向国土局购买某某农贸市场土地及零星资金周转。二、借款时间为12个月,从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4日止。三、借款金额为陆拾贰万元整(620000元)。该合同由吴*、沃*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刘*签字,并加盖了沃*公司的印章。2017年11月24日的《借款合同》除“二、借款时间为叁个月,从2017年11月24日至2018年2月23日止。三、借款金额为叁拾贰万柒千元(¥32.70万元)。……”内容不同外,其余内容与2017年6月14日的合同完全一致。均加盖了编码为4309……2826的沃*公司的印章。由于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吴*向法院起诉要求沃森公司还款,并要求法定代表人刘*承担连带责任。
鑫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宏运建筑、张*租赁合同纠纷(2021)新40民终729号
基本案情:2013年7月4日,宏运租赁与鑫业公司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张*以鑫业公司代表的名义签字,周*在委托提货人处签字,所租赁的设备用于鑫业公司承建的重建公司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三标段工程)工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2013年7月4日至货物还清,租赁费结清为止。张*、周*以鑫业公司名义在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新警院司鉴[2017]文检字第2号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为:重建公司与鑫业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已在霍尔果斯口岸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局备案)上的印章、与上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上的印章,系同一枚印章形成。宏运公司向法院起诉,依据《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要求鑫业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印章与其他备案印章一致,可以认定为公司意思表示。二审法院推翻,认为合同不能代表公司真实意思。
二审法院:本案中,鑫业公司应否承担案涉租赁合同义务,应当重点审查张*以鑫业公司名义与宏运租赁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的行为对鑫业公司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据此,判断张*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这一问题,本院将从张*是否具有表征代理权存在的外观、宏运租赁对相关权利外观的信赖是否合理这两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关于张*是否具有以鑫业公司名义与宏运租赁签订合同的代理权外观的问题。张*并非鑫业公司工作人员,除该公章外,宏运租赁未提交张*在签订合同时能代表鑫业公司的身份证明材料。因此,本院认为,宏运租赁在未核实张*是否为鑫业公司工作人员及其有无代理权的情形下,仅凭借合同上加盖了鑫业公司印章这一事实,并不足以证明张*享有相应的代理权外观。
根据《九民纪要》第41条盖章行为效力的审判规则,实务中应当确立“要确立看人不看章”的审判思路,即:
1、只要盖章之人具有代理权、代表权,具有合法授权的外观,且合同相对人存在合理信赖基础的,则合同盖章行为可认定系公司意思表示。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除《公司法》第16条明确规定需要决议的事项外,应当推定系公司真实意思。
2、反之,若盖章之人非法定代表人、也非公司工作人员、无“公司授权书”等权利外观,仅以持有公章盖章之行为,不能认定为公司意思表示。但此种情形,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须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如在公司对外担保时,即便盖章人无权限亦无决议,但公章真实的,公司仍要承担担保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部分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