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地点这个很重要的问题
最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是加班加点出文件,个税实施条例、城建税征求意见还没完,11月1日又出了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让很多人失望的是证券交易印花税还是维持了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并没有惊喜。不过,征求意见稿也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和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十八条),为后续相机调控留下了空间。
细读20条文,发现征求意见稿对税法要素的规定更加明确了,比如说纳税地点,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出让或者转让不动产产权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此处的个人应该仅指自然人。
之前,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讨论过这个问题,主题是印花税纳税地点不明确。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对印花税的纳税地点规定不明确。总局仅对全国性订货会所签订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有明确规定。
比如,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于是,各地就有不同解释,五花八门。
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按合同签订地或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为住所所在地)两种意见。这就有可能碰到一份合同两地税局都要求征税的争议,最后纳税人往往是无所适从,涉税风险很大,总结一句话就是,纳税地点没选好,错交税款很难搞……当然这也给部分纳税人留下了很大的税筹空间。
如,广西规定,合同书立地亦指合同签订地。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如,新疆规定,各类应税合同印花税纳税地点为签定合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的为住所所在地),即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只负责征缴本辖区内纳税人所持应税合同应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代缴印花税办法的除外。
也有税局干脆回复,纳税地点不明确。

现在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纳税地点这个重要问题,纠结了税局和纳税人几十年的老问题也明确了。
不过,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那么如果和居住地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字面含义应该是可以自己选择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