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担心“继承财产”无法执行怎么办?

【导语】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第六编中规定了“法定继承”的相关制度。以下是一起兄妹之间因担忧诉讼后无法执行继承财产而陷入僵局的案例,来看一下调解员为打开他们心结出了什么妙招吧。

案件简介

老张家属于二婚家庭,生前与第二任妻子及自己的小女儿张小妹居住在一起,房屋属老张与张小妹共有。老张去世后,继母表达了更愿意同自己亲生子女居住的意愿后便搬离了房屋。

继母的搬离恰巧成了本案矛盾引发的“导火线”。当大哥张大得知张小妹“独占”了房屋还打算进行装修时,便要按捺不住分割父亲遗产的心思。张大与张小妹就此事进行了沟通,双方对继承老张遗产的份额并无异议。但张小妹在没有司法判决或其他保障下,不愿直接给付房款,而张大担忧诉讼后张小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且愈演愈烈。无奈之下张小妹找到街道调委会,希望通过调委会解决她和大哥之间的矛盾。

调解员支招

专职调解员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抽丝剥茧,理清思路,同时充当着“润滑剂”的角色,安抚当事人情绪,唤醒当事人亲情,引导当事人理性思考。考虑到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因各自的顾虑使得诉讼程序无法进行。就“消除顾虑,给双方吃下定心丸”这个关键,调解员提出来了建立“联名账户”的办法(详情可以咨询各大银行)。张大、张小妹建立联名账户后,只有二人同去银行存取款,才能变动联名账户里的财产。这样既能消除张大担忧执行不到财产的顾虑,同时也保障了张小妹的权益。

法律速递

1 关于共有人及修缮房屋问题

▶《民法典》1121条第1款: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民法典》301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大及其他继承人自老张死亡时就享有继承权,可以推定继承人为房屋的共有人。若要对房屋进行装修,按照所有当事人认可的分配方案,张小妹占有房屋份额未满三分之二,就装修事宜应当与其他继承人进行协商。

2 关于订立遗嘱

▶ 很多继承纠纷可以通过提前处理财产,订立遗嘱而避免。《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继承法原有的五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新增两种法定遗嘱形式: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对两种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确规定(1734条、1735条)。

▶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1142条仅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也就是说2020年1月1日后,各种遗嘱效力平等,数份遗嘱有冲突的以最后一份遗嘱。

▶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司法实践中,在遗产数额较多、种类庞杂,且债权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常常会出现继承人之间争夺遗产控制权与遗产债权人诉求利益保护交织的情形。《民法典》此次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以及职责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协调可以有效减少各方争执,满足多元化遗产分配需求,利于社会稳定( 1145-1150条)。

便民信息

2019年9月起上海市公证处为8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及为6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保管,不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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