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深夜开房,为躲避捉奸坠楼而亡;杜妻告...
杜某深夜开房,为躲避捉奸坠楼而亡;杜妻告上法院,要求当晚捉奸一行人赔偿869097元,其中竟然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杜某与情人李某相约某酒店,不料却被李某丈夫梁某跟踪,确定两人入住后,梁某约了亲友四人,直奔酒店。凌晨1时15分,梁某打通妻子的手机,通过手机铃声确定妻子在1212房,五人轮流踢门,将房门踢开后,只发现妻子一人在卫生间内,房间内没有杜某的身影。四处寻找,这才知道杜某已经从12楼坠楼身亡。
事发后,杜某妻子将事发酒店、李某和李某丈夫等人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78960元,丧葬费300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0005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等10000元。
网友们惊呼,咦!这也能要求赔偿?我们来分析一下其中的法律关系,看看赔偿的要求有没有道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为事发酒店)
【@法网人生 】
1、从门被踢开到杜某坠楼只有6秒,这6秒发生了什么?
事后,从调取的监控视频察看,梁某等将房门踢开到杜某坠地的时间,只相差了6秒钟,梁某等人也证实,他们冲进房间时,检查了柜子、窗台、床等处,没有发现有人。梁某踹开卫生间后,只发现了自己的妻子李某。
房屋南面的飘窗上,有10枚残缺不同的鞋印,有一扇被推开22cm×96cm的窗口,正好能容下一个成年人钻出,窗外就是空调的外机架,空调架的外侧是玻璃,斜挂在铝合金支架上,玻璃只剩下四块。
调查结果认为,排除刑事案件的可能,杜某为意外坠楼。
2、暴力踢门与死者死亡的因果关系。
对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侵权人必须具有过错,二是过错与损害发生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杜妻认为,杜某坠楼身亡,与梁某等暴力踢门的过错行为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确实,如果没有梁某踢门的行为,也不会有杜某坠楼的后果,看起来,二者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
但另一个方面,梁某并没有与杜某有过直接接触,也没有见面,踢门的行为不一定使杜某的生命受到威胁,杜某听到踢门声,完全可以选择开门质问,或者直接报警,也可以向酒店投诉,而杜某选择的却是爬上空调外机架的玻璃上,杜某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这样的举动会导致可能的后果,而杜某这么做的真正原因是杜某深知和李某深夜在酒店房间内,是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杜某的躲避行为是担心被人发现,因此,梁某等踢门不是杜某坠楼发生的原因,真正的原因是杜某不想让人知道自己在1212房间内,而选择从窗户离开,这才是杜某死亡的直接原因。
3、事件女主李某有责任吗?
另一个女主角李某,和杜某去酒店开房,虽然属于背叛婚姻的不道德行为,但其行为也不必然引起杜某坠楼。虽然李某先去酒店预定了房间,再回家察看出差的丈夫是否回家,发现梁某不在家后,又邀约杜某开车来接同去酒店,这一系列主动的行为,并不能对杜某的生命引起伤害和威胁,进入酒店房间是杜某完全自愿的行为。因此,李某的行为与杜某坠楼同样没有因果关系。
4、酒店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他人,包括消费者,也包括进入公共场所的其他人。虽然房间登记的姓名为李某,而且两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酒店仍然对于杜某有着安全保障的义务。
现场勘察发现,酒店的窗台高度为58厘米,窗户内外没有护栏,唯一的安全装置是窗户的限位装置,在用力时,最大可以打开26cm×96cm,而按照民用建筑设计的国家标准,窗台高度应为80厘米,低于这个高度的,应该安装护栏,窗户的限位过大,可以容纳一个成人的身体,存在安全隐患。
因此,法院的最终判决驳回了杜妻要求梁某、李某等人赔偿的要求,以酒店窗台高度设置不符合规定,没有合理的安全防范措施为由,判定当事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共为40502.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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