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之案件受理记录的制作要点
01 概念和作用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02 制作要求
03 注意事项
不管所受理的案件线索是否属实、违法后果如何,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各级卫生计生行政机关都应当制作案件记录。至于该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立案及如何调查、认定违法事实、危害后果,如何处罚等转下一个
04 示例

第二十五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案件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发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应当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填写。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等内容。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机关对下列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一)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
(三)社会举报的;
(四)上级卫生行政机关交办、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报请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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