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股东应合理期限内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否则不予支持 2024-08-05 03:11:46 赞 (0) 相关推荐 最高法院: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属于形成权,应在合理期间内行使 案件编号: (2010)民提字第48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虽然科创公司2003年12月16日股东会决议因侵犯了红日公司和蒋洋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而部分无效,但红日公司和蒋洋是否能 ... 解除权应在约定的行使期限内或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最高人民法院 观点提要:解除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解除权应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如果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 ... 老股东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后可否再主张行使?|公司法权威解读 我们对夸夸其谈毫无兴趣,只专注"有用"的实务分享 新书推荐 中国法制出版社刚出版新书<公司印章疑难案例裁判规则解读><公司法裁判规则解读><公司诉讼2 ... 最高法院:股东因涉嫌抽逃出资被法院裁定追加为被执行人的,应如何救济?|保全与执行 原创声明 今日推送文章,为文章作者授权本公众号首发原创文章,转载请在公众号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及出处.我们将不断创新文章内容,努力提供更多更好的保全与执行实务干货.转载请直接联系责任编辑. 抽逃出资股东对 ... 最高法院:股东资格应以合法投资行为为前提,以委托投资合同主张具有股东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月 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 ... 最高法院:到底应如何识别隐名股东? (能否约定将对公司出资转为债权?)|法客帝国 法客帝国所有文章版权清洁,欢迎↑订↑阅↑在后台回复数字"9"可合作.交流.咨询,投稿:27588775@qq.com [最高人民法院] 仅出资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投资人并未获得股东身份 ... 姜杰律师:刑事案件当事人有逐级申诉的权利,法院不应限制 西湖美景 作者:姜杰,北京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我在浙江某县法院阅卷,该院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浙高法[2012]60号)规定为由, 拒绝复制所 ... 股东争议|认缴期限未到,能否注销公司? 成立公司创业,注册资本全部认缴,认缴期限未到,能不能注销公司? 能,关键是如何注销. 注销公司有其注销登记的流程. 关于注销公司的流程,各地工商部门有详细的规定,并不复杂. 注销公司最需要关注的是:公 ... 认缴期限未届满的股东转让股权后,无需再承担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 原股东在出资义务尚未到期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应再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1日,赵某与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 ...